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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涉嫌在白雲區一處黑屠宰場殺豬、運豬的12名被告人在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聽判。法院判決劉仲文等12人犯非法經營罪,主犯劉仲文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20萬元;其餘11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並處罰金。
白雲區法院審理查明,從2010年下半年開始,被告人劉仲文先後雇請被告人賀燕、于廣俊、劉映林、黎偉光、黃富標、何錦明,在明知未取得生豬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的情況下,分別負責殺豬和運豬,在廣州市白雲區石井街石沙路紅星場工業區內經營私自宰殺及代宰生豬的業務,私宰生豬産品流入市場銷售。
被告人陳佔佔、李孔達、楊武生、葉奕生、丁秩文委託上述非定點屠宰點代宰生豬後銷售私宰生豬産品。經鑒定,上述非定點屠宰點從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私自屠宰生豬共價值1685萬餘元;陳佔佔委託代宰生豬共價值78萬餘元;李孔達委託代宰生豬共價值43萬餘元;楊武生委託代宰生豬共價值41萬餘元;葉奕生委託代宰生豬共價值20萬餘元;丁秩文委託代宰生豬共價值7萬餘元。
就此案,白雲區人民法院經辦法官介紹,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違反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上述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屠宰生豬實行定點屠宰,要經國家的許可,未經許可私自屠宰生豬,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