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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成立60週年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教育面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實現了從人口大國向人力資源大國的歷史性轉變。作為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民辦教育和民辦培訓為此做出了巨大貢獻。截至2008年底,我國共有各級各類民辦學校10萬所以及2萬多所民辦培訓機構,成為希望提高學歷層次、就業能力或文化素養的不同人群的學習和提高的平臺。
但是長時間以來,教育與培訓在人們心中是模糊的。而且與教育機構不同,民辦培訓機構,尤其是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在日常經營活動中面臨著監管主體不明晰、監管辦法缺失的狀態等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明確指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此條款明確了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應由工商行政部門管理,但是目前國務院尚沒有發佈經營性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上海市終身教育促進條例》等地方法規中規定了當地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立程序,但是目前並沒有任何一部全國性的法規對設立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的程序進行明確。
區分經營性培訓與傳統意義的教育的監管辦法,有助於教育培訓行業的規範發展,使培訓機構更好的服務大眾。因此呼籲有關主管部門或國務院儘快出臺相應監管政策,明確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或者請立法機構考慮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對現行《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涉及經營性培訓機構管理的內容進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