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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委醞釀高耗能行業懲罰性電價實施意見

發佈時間: 2012年07月30日 07: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經濟參考報

  《經濟參考報》記者獲悉,在我國高耗能行業投資增速持續偏快的形勢下,工信部與國家發改委醞釀出臺關於懲罰性電價的實施意見,以解決當前部分能耗大省的懲罰性電價節能效果日益減弱等問題。記者獨家獲得的一份分別報送國家發改委、工信部、國家電監會的研究報告建議,懲罰性電價的執行電量,應從當前向超額電量和所有電量徵收的兩種模式並存,統一為向所有電量徵收的單一模式。據現有數據測算,後者比前者可節約能耗近千萬噸標準煤,多增收76億元。

  寧夏甘肅懲罰性電價低於規定水平

  懲罰性電價與差別性電價均為應對嚴峻的節能減排形勢而推出的政策。

  公開資料顯示,2004年國家發改委選擇電解鋁、鐵合金、電石、燒鹼、水泥、鋼鐵等6個高耗能行業按照技術水平分類,對採用淘汰類和限制類技術的企業實施差別電價政策,其中淘汰類電價加價標準為0.05元/千瓦時,限制類電價加價標準為0.02元/千瓦時。2006年,國家一是增加了黃磷和鋅冶煉兩個高耗能行業,二是將淘汰類電價加價標準分階段提高到0.20元/千瓦時,限制類電價加價標準分階段提高到0.05元/千瓦時。

  直到2010年,“十一五”時期的收官之年,由於前4年的表現“與‘十一五’規劃目標還有很大的差距(國家發改委副主任解振華語)”,2010年5月,國家發改委、國家電監會、國家能源局發佈了《關於清理對高耗能企業優惠電價等問題的通知》。至此,“懲罰性電價政策”進入了國家“紅頭文件”。

  根據文件,國家在能耗限額標準的基礎上,對能耗超限額産品實施懲罰性電價。要求單位能耗超過限額標準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類電價加價標準執行;超過限額標準一倍以內的,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電力監管機構制定加價標準。

  然而,上述由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公共政策研究中心起草的內部研究報告指出,寧夏和甘肅的懲罰性電價加價標準則相對較低。寧夏對能耗超限額標準的水泥、焦炭、造紙生産企業徵收的懲罰性電價加價標準為0.03元/千瓦時,能耗超限額標準的鐵合金、電石生産企業徵收的懲罰性電價加價標準為0.01元/千瓦時;甘肅則對能耗超限額標準30%以上的企業執行每千瓦時0.15元的懲罰性電價,都低於《通知》中所規定的水平。

  報告執筆人之一的華北電力大學教授胡軍峰26日向記者解釋稱,寧夏、甘肅懲罰性電價的加價標準較低,與依賴高耗能行業支撐當地經濟有關。“考慮到作為欠發達地區,當地企業技術改造週期較長而短期內盈利水平受懲罰性電價影響較大,低標準作為過渡性政策可以理解。”但胡軍峰説,隨著寧夏、甘肅等能耗大省的能耗總量急劇增長,當地能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懲罰性電價的加價標准將不得不提高。

  一邊是西部地區在全國保持經濟增速的“領頭羊”的迫切需要,一邊是仍未擺脫“嚴峻”定性的工業節能形勢。工信部規劃司本月初披露,今年1至5月,高耗能行業投資增長偏快。數據顯示,六大高耗能行業投資1.5萬億元,同比增長23.7%,增速比去年同期提高8.2個百分點。

  工信部相關人士對此表示,去年我國高耗能行業能耗佔工業能耗的78.9%,“遠高於世界主要經濟體在工業化過程中的最高佔比,且還呈上升趨勢”,必須“從根本上扭轉工業能源消耗高、增長快的被動局面”。

  兩部委醞釀懲罰性電價細則

  工信部本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工業節能工作的意見》強調,加快建立和實施超能耗限額企業懲罰性電價政策。工信部稱,各地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基於企業能耗限額標準執行情況的懲罰性電價政策機制,對單位産品(工序)能耗超過限定值標準的企業實行懲罰性電價;要加強政策協調和落實,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擴大執行懲罰性電價的産品範圍,提高懲罰性電價加價標準,加大懲罰性電價實施力度。

  胡軍峰表示,在當前“穩增長”尤其是“穩投資”的大背景下,各地方在執行懲罰性電價時傾向於“往寬鬆裏掌握”,因此一是要建立全國統一的、更嚴格的標準,二是要在執行層面對各地方進行後評價,並儘早建立問責機制,由國家發改委、工信部、國家電監會等三部門聯合對相關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追責。

  在這方面,相關主管部門一位參與政策制定的官員向記者透露,三部委發佈的《關於清理對高耗能企業優惠電價等問題的通知》出臺已有一年多,但針對高耗能行業的懲罰性電價實施機制尚未在各地方完全運轉起來,為此,工信部與國家發改委醞釀出臺關於懲罰性電價的實施意見。《經濟參考報》記者獲悉,該實施意見的初稿已由工信部起草,並向國家發改委、國家電監會徵求意見,當前工信部正組織相關專家解答上述兩部門的反饋意見。

  上述相關主管部門官員表示,企業的單耗水平會隨著技術進步而降低,因此幾乎所有企業一旦都達到單耗標準,懲罰性電價也就失去了意義。該官員稱,應該建立單耗標準的動態調整機制,在企業單耗不斷進步的前提下,隨之提高全國單耗標準,“甚至可以考慮當前的行業平均單耗作為3年後的限額最低值”,從而提供企業不斷靠近國際先進能耗水平的驅動力。

  在懲罰性電價實施意見的出臺時機上,國家發改委相關人士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不能因為現在經濟不景氣就不推懲罰性電價,但是否屬於最佳時機,我們正在研究。”

  胡軍峰對此表示,經濟發展較快時,價格主管部門擔心價格傳導至下游行業並加劇通貨膨脹;經濟景氣度降低時,價格主管部門又擔心降低企業利潤並導致經濟“硬著陸”。胡軍峰認為,隨著下半年經濟增幅放緩,通脹局面若得以進一步緩和,將為懲罰性電價改革提供良好時機。

  所有電量徵收模式可節耗近千萬噸標準煤增收76億元

  在懲罰性電價的執行電量方面,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研究報告表示,當前大多數省份對能耗超限額標準企業的超過電量徵收,少部分省份(如寧夏)對所有見表電量徵收。“由於能耗限額標準主要是按照所有能源合計計算的,因此超過電量如何合理確定存在一定困難,人為因素干擾較多。”一位參與報告執筆的專家告訴記者。

  相對而言,首先在節能有效性方面,超過電量模式只對合成氨、燒鹼、水泥、平板玻璃、粗鋼、鎂冶煉和鋅冶煉等7個行業起效果,所有電量模式則增加了黃磷、電石、電解鋁等3個行業。其次在節能效果方面,據測算,前一種模式可以節約能耗6432萬噸標準煤,後一種模式可以節約能耗7389萬噸標準煤,比前者多節約957萬噸標準煤。最後在電價收入方面,前一種模式收入達到105億元,後一種模式收入達到181億元,比前者增收76億元。

  為此,報告向國家發改委、工信部、國家電監會建議:“懲罰性電價政策應採用對所有電量進行徵收的方式。”同時,報告還提出,正在研究中的實施意見需要向各地方明確的內容包括:懲罰性電價與差別電價政策的區分與銜接、電量執行範圍、電價加價標準、收入使用等。

  而國家電監會相關人士提醒,懲罰性電價的實施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而不是全國統一標準,一刀切。也就是説,國家發佈一個指導意見,不同地區應根據地方經濟發展、環境資源負荷情況,再制定具體的政策。對於西部地區的高耗能行業用電,該人士稱,內蒙古、甘肅、寧夏等西部省份電力資源富裕,電價便宜,“與其把它長距離輸送到別的地區,不如就地發展自己的産業”。

  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也表示,每個東中西部地區的工業發展階段不一樣,懲罰性電價對高耗能的打擊程度應該也不一樣。浙江、廣東、上海等發達地區和上述西部地區在懲罰性電價的實施力度上應該有所區分,“比如説東部加價5分錢,中部加價3分錢,西部加價2分錢”。

  上述研究報告建議,執行差別電價政策的企業如果通過技術改造達到能耗限額標準,也可申請停止執行差別電價政策;而懲罰性電價收入作為政策性專項收入,在使用方向上應該優先支持企業技術改造。

  “我們不能寄望于高耗能企業全都淘汰關停,而是要激勵這些企業提高能效水平,降低能耗成本,提高競爭優勢。”胡軍峰最後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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