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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發佈風險警示股票交易細則意見稿

發佈時間: 2012年07月27日 17: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中國網

  中國網7月27日訊 上交所27日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股票交易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以下是意見稿全文:

  第一條 為了防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風險,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實執行,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會員管理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所設立上市公司股票風險警示板(以下簡稱“風險警示板”)。按照本所《上市規則》被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以下簡稱“風險警示股票”)、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但處於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簡稱“退市整理股票”),在該板進行的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實施風險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該措施被撤銷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

  (一)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二)因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三)因退市後重新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四)因其他情形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出現前款第(一)項情形的,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識,出現前款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識。

  本所可以對出現重大交易異常或者資産重組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等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實施風險警示措施,具體實施辦法由本所另行規定,經證監會批准後實施。

  第四條 退市整理股票的簡稱前冠以“退市”標識,自退市整理期開始之日起,在風險警示板交易30個交易日,該期限屆滿後的次日予以摘牌。

  退市整理股票在風險警示板交易期間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退市整理期。

  第五條 本所分別發佈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會員應當在營業場所對兩類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相應獨立顯示。

  第六條 投資者買賣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應當採用限價委託方式。

  第七條 風險警示股票價格的漲幅限制為1%,但A股前收盤價格低於0.5元人民幣的,其漲幅限制為0.01元人民幣,B股前收盤價格低於0.05美元的,其漲幅限制為0.001美元。風險警示股票的跌幅限制為5%。

  退市整理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均為10%。

  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幅價格=前收盤價格×(1+漲幅比例),跌幅價格=前收盤價格×(1-跌幅比例)。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上述漲跌幅比例限制。

  第八條 風險警示股票盤中換手率達到或超過30%的,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5。

  換手率的計算公式為:換手率=成交量÷當日實際流通量。

  第九條 同一賬戶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個賬戶,當日累計買入的單只風險警示股票,數量不得超過50萬股。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上述買入數量限額。

  會員應當對其客戶當日累計買入風險警示股票的數量進行前端檢查和控制。

  第十條 會員應當要求首次委託買入風險警示股票或者退市整理股票的客戶,以書面或電子形式簽署《風險揭示書》。客戶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會員不得接受其買入委託。

  客戶提交買入風險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委託時,會員應當採取有效方式向其充分提示風險,經客戶確認後方可接受其委託。

  第十一條 會員應當在其營業場所、網站以及交易系統中重點揭示風險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風險,對於退市整理股票,還應當在每個交易日向客戶提示該股票的最後交易日等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違反本細則,本所將依據《會員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則,對其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或者給予紀律處分。

  投資者違反本細則,本所將依據《交易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則,對其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或者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2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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