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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黃光裕內幕交易案引發的民事賠償案昨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記者了解到,此前共有四位股民對黃光裕、杜鵑提起訴訟,索賠金額高達700余萬元,但由於兩位股民臨時撤訴,昨日開庭時原告人數減為兩人,庭上主要進行了被告方答辯、原告方舉證兩個環節,但並未進行宣判。
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二中院以黃光裕犯內幕交易罪、非法經營罪和單位行賄罪數罪並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億元,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2億元。在黃光裕內幕交易罪終審宣判後,股民李岩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請求法院判決黃光裕、杜鵑等內幕交易責任人賠償自己的損失。
去年9月6日案件開庭,因黃光裕、杜鵑的代理人提出管轄異議,原告臨時追加索賠額度,法院宣佈休庭擇期繼續開庭,10天后原告撤訴。3個月後,包括李岩在內的四位股民再次起訴黃光裕、杜鵑,索賠額高達700萬,被告方再次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今年5月30日,北京高院駁回了管轄權異議上訴申請,裁定北京第二中院對此案具有管轄權。
由於四名原告股民的其中兩位於上周撤訴,原因不詳,所以昨日庭審審理兩件案件分別為股民李岩和另一位吳姓股民起訴黃光裕、杜鵑內幕交易索賠案,索賠金額分別為89萬餘元和647萬元,分上下午兩場開庭。記者了解到,昨日庭上主要進行了被告方答辯、原告方舉證兩個環節,庭上並未宣判,目前尚無法預計宣判時間。
昨日,被告方代理律師付三東提出,原告主張交易中關村股票損失的期間為2007年8月底至2008年11月7日,而在該期間乃至該期間前後,正是中國乃至全球因遭遇國際金融危機而發生股市崩盤之時,與中關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類的股票平均下跌80%,説明系統風險是導致股民損失的主要因素,且李岩等原告又是採取短線交易的方式,難以把握盈利。
原告方代理律師張遠忠則表示,希望法院利用6月1日正式實施的《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傳導的國家對打擊內幕交易的決心,從民事審判上做出一些鼓勵。
記者了解到,我國法律認定的證券欺詐行為包括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但目前,最高法院只出臺了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司法解釋則暫時未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