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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太陽能等能否“國有”,成了一地雞毛的話題。起因是日前黑龍江頒布條例,稱風能及太陽能屬國有。此條例引起網友和輿論的廣泛質疑。(6月21日《中國青年報》)
太陽能等資源能不能國有,真是個“橫看成嶺側成峰”的辯題。主張國有者的論據,是既有法律的類似規定:譬如《憲法》第九條有言,“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黑龍江的邏輯是:既然“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而氣候資源又屬於自然資源,那麼,將太陽能等納入國有懷抱,似乎也順理成章。
然抽象的道理,卻悖逆了樸素的認知邏輯。一者,如果太陽能風能等可以國有,誠如網友所言,在大草原上,很多牧民用小型風力發電機,是否涉嫌盜竊或侵佔國有資産?二者,從市場常識來看,一切沒有人類勞動附加其間的資源,都應該慎言“價值”二字,自然的饋贈、宇宙的給予,只要是有序利用與合理開發,國家應履行的是保護與整治職能,而不是基於利益取得上的覬覦之心;三者,作為地方性法規上位法的《物權法》,特別在第5條明確了世界通行的物權法定原則,即“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換言之,法律沒有説風能太陽能屬於“國有”,地方就不應該越俎代庖。
該條例出臺的背景,據説是因為近年來,一些企業隨意在地方探測開發風能、太陽能資源問題突出。有法可依當然是執法必嚴的基本前提。但問題在於:一方面,風能太陽能等勘測與開發之亂,是不是非得以“國有化”的金箍棒才能澄清玉宇?或者説,這些市場化的亂象,有沒有更好的整治辦法———而不是動輒就“一切都是我的”、“凡事都聽我的”?
另一方面,國家能源局剛剛發佈了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擴大能源領域投資的實施意見,並在能源項目建設、上遊勘探開發、電力以及新能源等領域,就民間資本投資做出具體部署。一邊是國家鼓勵民資介入新能源領域,一邊是地方又將新能源資源收歸國有、預設門檻———這不僅令人聯想起不甘寂寞的“網店徵稅令”,隔三差五試探一下民意,罔顧電子商務的勃興規律。那麼,剛剛蹣跚起步的新能源,真有必要急吼吼“國有化”嗎?
風是國家的,太陽是國家的,江河湖海是國家的。但千萬別忘了,國有是形式,全民所有才是實質———那麼,“全民”是什麼,難道不是一個個牧場上風力發電的牧民、不是一家家守法開發太陽能的小微企業?厘清這個道理,也許就會發現:“太陽能國有”,確實有些操之過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