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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華鵬
民資辦電時代將來臨。
本報獨家獲悉,國家電監會正擬定一份有關民資進入電力行業的相關規定,內容不僅涉及民間資本進入火電、水電、核電和新能源等傳統發電領域,還將允許民資進入一直處於國家自然壟斷的電網環節。
知情人士告訴本報記者,電網對民資的開閘,不會像放開發電環節一樣完全放開,將採取“部分開放”的形式,即只允許民資投資和運營。
據透露,該規定將在年內出臺。
民資辦電
進入今年以來,有關民間投資新36條細則出臺的消息不絕於耳。
所謂“新36條”,是指2010年5月發佈的《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共36條,為了與“非公經濟36條”相區別,被簡稱為“新36條”。
由於新36條在頒布後,實施細則一直沒有跟上,民資進入基礎設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務等自然壟斷領域也就因故停滯不前。
6月5日,國家發改委新聞發言人對此進行了明確,稱6月底前民間投資新36條的實施細則將全部出臺,重點是放寬市場準入。
其實,對於能源領域,早有風聲傳出。4月底,本報記者從國家能源局獲悉,能源局開始啟動“能源領域鼓勵引導民間投資發展實施細則”的編制,相關細則也將在6月底出臺。
特別地,對於電力領域,能源局分別成立了火電、核電、電網行業工作小組,並召開了三次工作會議。
日前,本報記者再次獨家獲悉,國家電監會年內將出臺一份有關民資進入電力行業的相關規定,內容不僅涉及民間資本進入火電、水電、核電和新能源等傳統發電領域,還將對民資進入電網環節進行界定。
據知情人士透露,規定中對電網的投資開閘,不會像放開發電環節一樣完全放開,而是採取“部分開放”的形式,即在保持電網自然壟斷屬性的基礎上,只允許民間資本投資和運營。
而這,相對於新36條對民資進入電力建設領域的界定更加寬泛。按照新36條的界定,民間資本參與電力建設的範圍僅限于發電領域。如參與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産業建設,以獨資、控股或參股形式參與水電站、火電站建設,參股建設核電站等。
對於電力市場的界定,也僅限于發電領域的闡釋,即加快推行競價上網,推行項目業主招標,確保民營發電企業平等參與競爭。
新36條,並未提及對民資進入電網領域。換句話説,鋻於各種考慮,民資投資電網並未在列。
電網將可民營
其實,對於民資辦電,早在上世紀80年代就已放開,當時,國家鼓勵集資辦電,允許民間資本和外資進入發電領域。
按照規定,集資辦電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集資擴建和新建電廠,一種是購買用電權。
前者主要是通過擴資、合資和獨資的形式建設電廠,也是當前民資進入發電領域最主要的方式,後者是將投資轉為電力建設資金,此後投資方可在機組投産當年用電,電價按現行價格計算,用電權一般為20年。“事實是,在放開發電領域的20多年中,民資和外資在該領域不斷撤退。”廈門大學能源經濟研究中心林伯強對本報記者表示,“民資和外資投資情況最好的階段,裝機容量佔比達到了15%左右,現在的情況是不到3%,而且還在不斷地減少。”
在林伯強看來,新規一定要避免只談進入,不談改善,即使放開了,仍然面臨民資不願進入的尷尬。
此外,在對發電側繼續放開的同時,還首次將對電網引入民資。此前,電網一直處於國家自然壟斷,並由國家電網和南方電網兩家電網公司經營。
對於民資來説,電網屬於嚴格意義上的“禁區”。但上述知情人士告訴本報記者,在新擬定的規定文件中,電網側引入民資將首次成為可能。“引入民資不代表打破電網的自然壟斷屬性,而是採用投資參股和運營的模式。”上述知情人士表示。
但林伯強對此並不看好,“出於安全和自然壟斷的特性,一個地區只允許有一家電網,不管是通過投資參股還是承包運營,和當前國家電網一家獨營相比沒有任何改變。”
在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電力行業研究員胡軍峰看來,對於電網側的放開,必須要有一個前提,就是要建立“成本+合理利潤”的模式,並在相關部門的監管下定期調整,“在此情況下,談電網側的運營才有意義。”“之前的外資和社會資本為什麼能在開放的發電領域盈利?因為當時很多企業是一廠一價,當時定得比較高,所以保證了投資的回報,但是現在的情況是,在非沿海地區投建電廠,基本上是虧損的,即使盈利,和鉅額的投資相比,極低的投資回報率不如去投資其他項目。”林伯強也表示。
對此,林伯強建議,在放開電力領域之前,應該先建設完成一個相對成熟和規範的電力市場,這個市場應該是完全市場化的運作,發電和售電端放開,電網變為輸電公司,電價交給市場決定,“這樣,民資進入後才能保證收益,才會有真正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