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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16日宣佈,《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日前發佈,允許符合一定資格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作為試點機構,運用其在港募集的人民幣資金在經批准的人民幣投資額度內開展境內證券投資業務,初期試點額度約人民幣200億元,其中不超過募集規模20%的資金可投資于股票及股票類基金。
這位負責人表示,待試點順利啟動和開展後,證監會將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論證進一步擴大試點的可行性。
根據《試點辦法》,試點機構應具備如下資格條件:在香港證券監管部門取得資産管理業務資格並已經開展資産管理業務,財務穩健,資信良好;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有效,從業人員符合香港地區的有關從業資格要求;申請人及其境內母公司經營行為規範,最近3年內未受到所在地監管部門的重大處罰;申請人境內母公司具有證券資産管理業務資格。
為控制風險,《試點辦法》規定,試點初期不少於募集規模80%的資金投資于固定收益證券,包括各類債券及固定收益類基金,不超過募集規模20%的資金可投資于股票及股票類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