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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廈門11月28日電(記者項開來)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産管理局近日出臺新規,要求房産開發企業應在售樓處對外公示最高價格,實際成交價格只能低於公示價格。
這個市規定,商品房實際成交價格只能低於公示價格,高於公示價格或低於公示價格10%,需重新申報變更後,方可對外公示,開發商按公示價格對外不得拒售,也不得價外加價後再行銷售。售樓處信息公示位置一經固定,不得隨意變更或挪動,特殊原因確需變更或挪動的,需報審同意。
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産管理局要求,售樓處現場公示的內容必須是相關部門業已批准且與經營實際相符,未經批准的內容不得公示。公示的內容如果失效,應及時更新,公示的價格信息要為有效銷售價格。所有內容必須是實時信息,凡有變動應及時更新。售樓處公示的所有信息,購房者應在“廈門網上房地産”同步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