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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擬對重大資産重組方案中的交易對象、交易標的等作出變更的,通常應如何認定是否構成對重組方案的重大調整?證監會近日在官網“常見問題解答”欄目上給出答案。
對於如何認定上市公司是否構成對重組方案的重大調整問題,證監會此次明確:關於交易對象,在公告重組預案後擬增加交易對象的,應視為構成對重組方案重大調整;公告重組預案後擬減少交易對象的,可以視為不構成重組方案重大調整。
關於交易標的變更,如同時滿足以下兩種條件,可視為不構成重組方案重大調整:一是擬增加或減少的交易標的資産的資産總額、資産凈額及營業收入佔原標的資産相應指標總量的比例均不超過20%;二是變更標的資産對交易標的的生産經營不構成實質性影響,包括不影響交易標的資産及業務完整性等。
業內人士認為,上述規定意味著上市公司重組方案重大調整的認定有所放寬,這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資産重組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