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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進入倒計時 40名股東“卡點”投訴*ST夏新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2日 10: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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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定於今年10月13日開庭的*ST夏新(現更名為福建省廈門象嶼股份有限公司,代碼為600057)虛假陳述案,在天健正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被告方之一)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請求下,法院將開庭時間進行了延期。

  訴訟時效僅剩一個月

  “延期後的開庭時間還沒有通知,不過我們第一批股東投訴已在今年8月得到受理,本月起訴是第二批股東,目前材料齊全的投訴人已經達到40人。”小股東代理人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告訴記者,由於訴訟有效期截至今年11月17日,留給股民投訴的時間僅剩下一個月,加上還需要做一些資料的準備,剩下的時間十分緊張。

  2009年11月16日,*ST夏新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證監會查明,*ST夏新因商業承兌匯票披露存在誤導性陳述、未如實披露銷售退回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證監會對夏新電子給予警告,並處6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長蘇振明、時任總裁李曉忠、時任副總裁黃智輝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張豐年、蘇端、朱以明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對時任副董事長王建軍、林國良,時任董事劉瑞林給予警告。

  而根據虛假陳述司法解釋,*ST夏新虛假陳述的實施日起點為2007年4月14日,即公司2006年年報發佈之日,虛假陳述揭露日為2008年4月3日,即公司發佈公告收到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之日。因此,在2007年4月14日以後、2008年4月3日之前買入夏新電子,在2008年4月3日之後賣出存在虧損或在2008年4月3日後繼續持有的投資者可提起索賠。“即使在2008年4月3日後一直持有股票,也有可能獲得賠償,並不需要賣出股票。”許峰特別提醒投資者。

  維權律師稱案件爭議不大

  對於此案,許峰律師頗有信心:“從*ST夏新案子目前的分析來看,該案獲賠的可能性還是非常大的,除了*ST夏新本身作為被告,被處罰的相關高管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和相關註冊會計師也都為該案獲賠增加了可能性,而且該案中,會計師事務所雖然幾次更名,但因相關違法行為已經被證監會處罰,最終恐怕難逃連帶責任了。”

  值得關注的是,*ST夏新現已更名為象嶼股份,並於2011年8月29日恢復上市交易。對於公司恢復上市是否可以提起訴訟的疑問,許峰解釋説:“根據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在2008年6月公司虛假陳述基準日過後,投資者繼續持有或賣出,對本次股民維權訴訟沒有任何影響。投資者無論在*ST夏新恢復上市後選擇賣出,還是繼續持有,都可以參加本次訴訟。”

  與此同時,來自山西的張先生等股民也在抓緊最後的時間進行投訴,他們于國慶前夕委託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山西分所向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訴訟材料。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王樹軍律師對該案件同樣信心滿滿:“本次對被告的處罰是由中國證監會作出的,從‘被告需遭到行政處罰’這一提起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的前置條件來看,本案並不存在太大爭議。”

  記者 張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