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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9月1日電 (記者 李麗輝)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為支持我國海洋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經國務院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我國海洋進行石油(天然氣)開採作業的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産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並直接用於開採作業的設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在規定的免稅進口額度內,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我國領土內的沙漠、戈壁荒漠進行石油(天然氣)開採作業的自營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産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並直接用於勘探、開發作業的設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在規定的免稅進口額度內,免徵進口關稅;在經國家批准的陸上石油(天然氣)中標區塊內進行石油(天然氣)開採作業的中外合作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産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並直接用於勘探、開發作業的《免稅物資清單》所列範圍內的設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在規定的免稅進口額度內,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