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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財經委李命志:融資租賃登記的核心是法律授權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26日 11: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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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經濟網天津8月26日訊(記者華青劍) 由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中國銀行業協會和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主辦的“租賃業發展與制度建設--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上線服務兩週年座談會”日前在天津召開。全國人大財經委經濟室主任李命志出席該座談會,李命志指出,應該鼓勵這種高效、安全、便利的融資租賃的登記系統,然而目前這個系統在是“交易登記”還是“物權登記”方面存在著爭議,法律效力受到制約。進一步發揮該系統的作用,核心問題是要有法律的授權。

全國人大財經委經濟室主任李命志

  李命志認為,融資租賃是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要解決的問題,就是要降低企業的交易成本,促進融資租賃發展,發揮其為中小企業融資的功能。而這個問題如果國家法律制度層面不解決,單靠企業自行控制,會給企業帶來很大的困擾。因此,應該鼓勵高效、安全、便利的融資租賃登記系統,以促進該問題的解決。

  在談到《融資租賃法》(草案)時,李命志表示,人大財經委在最初提出制定《融資租賃法》時,有一點重要因素就是考慮到融資租賃物的登記問題。該草案關於租賃物登記的精神和《物權法》關於不動産、動産抵押登記的精神比較一致的。李命志認為,現如今我國融資租賃行業發展非常快,但現有法律對出租人權益保護不夠,法律需要跟上行業發展的腳步,特別是在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已經建設了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的情況下,探討融資租賃登記法律制度的完善更為必要和緊迫。建議要從國務院層面上出臺有關行政性法規進行規範,儘快解決租賃物登記問題,也建議合同法司法解釋對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給予支持。

  據記者了解,2003年,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將《融資租賃法》列入立法計劃,經過3年多的起草工作和徵求意見,形成了《融資租賃法》(草案)。其中明確規定,租賃物應當在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未辦理登記的,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草案最終沒有被列入立法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