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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發行準政策性貸款超基準利率 貸款追討困難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25日 14: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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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經記者 余思 發自北京

  8月12日,《每日經濟新聞》獨家報道 《糧庫變身信貸掮客 農發行不良貸款現冰山一角》揭開了農發行糧企貸款模式潛藏的風險。而在更大的背景下,農發行體制沒有理順、定位的模糊也是導致這種畸形模式産生的原因。

  儘管農發行對《每日經濟新聞》稱,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糧食收購貸款為準政策性貸款業務,但根據盛軍米業與高楞糧庫簽署 《水稻購銷合同》,盛軍米業通過高楞糧庫貸款的利率高出基準利率1.62個百分點。從利率上判斷,定性為商業性貸款更為準確。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副教授陳玉宇指出,農發行本來承擔農業政策性貸款,但這種模式是並不成功的對經濟的一種干預,因為政策性業務沒有盈利,農發行並沒有積極性做。

  對於這類貸款産生的不良貸款,由於使用貸款的糧企並非直接貸款人,農發行在通過法律追討時,也産生諸多麻煩。

  利率高於基準1.62個百分點

  糧食流轉貸款是屬於商業貸款還是政策性貸款?

  農發行總行工作人員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農發行將糧食的流轉收購貸款作為商業性業務管理。”但在此後的再次回復中,該工作人員表示當時只稱糧食流轉貸款,後期將糧食流轉貸轉為準政策性貸款核算。

  2005年,農發行頒布了《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糧食流轉貸款辦法》,糧食流轉貸款被定為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貸款風險由農發行自行承擔的商業性貸款。農發行將糧食的流轉收購貸款作為商業性業務管理。

  不過農發行在答覆本報時稱,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糧食收購貸款仍必須以執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保護農民利益、確保收購不出問題為前提,其操作與管理不可能完全按照商業性貸款運作,仍具有政策性強的特點,因此農發行于2005年下發了《關於準政策性糧食收購貸款單獨記賬、單獨反映的通知》。並將2004年以來發放的符合準政策性貸款條件、尚未銷售的糧食流轉貸款從相應科目劃轉到“準政策性糧食收購貸款”科目,2007年農發行又下發了《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糧食收購貸款辦法》,把農發行的糧棉油收購貸款業務確定為準政策性貸款業務。因此,原流轉貸款實質為準政策性貸款。

  記者沒有得到盛軍米業貸款利率的數據,但高楞糧庫主任許玉柱稱是月利六厘四五。以此計算,其年化利率為7.74%。查詢央行網站可知,2006年8月19日和2007年3月18日央行兩次調整利率時間之間,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為6.12%。而盛軍米業與高楞糧庫簽署《水稻購銷合同》的時間是2006年10月9日,當年11月雙方就産生糧食收購交易,貸款應該是在這兩個時間點之間發生的。貸款期限一年。盛軍米業通過高楞糧庫貸款的利率高出基準利率1.62個百分點。從利率上判斷,定性為商業性貸款更為準確。

  “準政策性”意在財政補貼?

  陳玉宇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農發行本來承擔農業政策性貸款,但這種模式是並不成功的對經濟的一種干預,從農發行創立至今,就沒有起到政策設計者希望所起到作用。因為政策性業務沒有盈利,農發行並沒有積極性做。在政策性業務盈利空間不大的時候,農發行尋求生存之道,就背離創立的初衷,打著政策性旗號,開展很多商業性業務。”

  此前農發行行長鄭暉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表示,對農發行主體改革思路已經基本成型,保持政策性金融定位不變,支農業務仍是農發行的核心,適度商業化,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實行分賬運營。農發行不會走國開行那樣的商業化道路,但也要按照現代銀行的要求去經營管理。

  農發行內部將業務分為政策性業務、商業性業務和介於二者間的準政策性業務。準政策性貸款是指為履行農業政策性銀行職能,支持市場化糧棉油收購,促進産銷銜接,維護重要農産品及農業生産資料市場穩定,由農發行自主發放、風險自擔的貸款。

  鄭暉此前稱,目前監管部門把準政策性業務算作商業性業務,但農發行希望改革方案裏能接受準政策性業務的特殊性。鄭暉認為,農發行做準政策性業務也是執行政府意志,但農發行承擔了市場風險,財政至少應該給一些補償。

  貸款追討困難

  按照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糧食流轉貸款辦法》第七條,“貸款期限一般為6個月,最長不超過一年。”而盛軍米業通過高欏糧庫向農發行貸的款未償還部分至今已逾期近四年之久。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糧庫做仲介給糧企貸款形成的不良在哈爾濱市達到6億元,農發行總行的説法是哈爾濱市2006年糧食年度因水稻市場價格波動形成的價差不良貸款餘額是1.64億元。農發行要追回這些不良貸款可能並不容易,而要在全國範圍內追討此類不良總額應該是更困難的事。

  “已上報至省行,我們將起訴盛軍米業。”農發行方正縣支行的一工作人員稱。但該工作人員表示,只能依據《合同法》行使代位權提出訴訟,因為貸款合同上,盛軍米業並未簽字和蓋章。

  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全省出現很多這種情況,市中院已審理了多起類似案件,是名義貸款人還款,還是實際貸款人還款?農發行行使代位權起訴民營糧庫是法律許可的。但銀行及債務人連具體數額都説不清楚,説明其管理上有問題。”哈爾濱一律師向記者説道。

  而農發行通過行使代位權起訴盛軍米業等糧企,也從另一個角度證實了農發行和糧企是借貸關係,糧庫只是信貸掮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