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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職工離京可領失業金 失業保險可轉回原籍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23日 15: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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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 韓宇明) 北京市失業保險轉移接續辦法已明確了相關辦法。外埠城鎮職工回原籍就業時,失業保險關係可轉回原籍。若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繼續留京,也可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北京戶籍人員失業保險也可異地轉入。

  失業保險可轉回原籍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社會保險法7月起正式實施,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其失業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北京市早在2000年就明確了全市失業保險轉移接續的辦法。目前北京市失業保險已經可以進行跨省轉移接續,外地城鎮職工中止合同回原籍的可一併轉移到當地,繼續留京的,可以一次性領取失業金。

  京籍失業險可異地轉入

  同時,在外省市就業的北京市戶籍職工,其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後,可將失業保險關係及失業保險待遇轉移到北京市。其可按照規定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社保所,以本市標準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戶口遷往外省市的失業人員,可在北京市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也可選擇將失業保險關係及失業保險待遇轉移到戶口遷入地,到戶口遷入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 政策

  跨省轉移接續兩種情況

  一是外埠城鎮職工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並且回原籍的。失業保險待遇隨失業保險關係一併轉移。統一劃轉到其戶口所在地的縣以上社保經辦機構。回原籍後,可按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二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後繼續留京的。可以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由用人單位到參統地社保經辦機構申領,按照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的標準,從全市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並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本人。

  外埠城鎮職工失業保險轉移待遇分為五檔

  失業前累計繳費滿1年不滿2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滿2年不滿3年的,可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滿3年不滿4年的,可領取9個月保險金;

  滿4年不滿5年的,可領取12個月保險金;

  滿5年以上的,按每滿1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計算,確定增發月數,但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