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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評:地方政府債務如何風險可控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7日 17: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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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時評 王曉雁

  據報道稱,截至2010年底,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餘額107174.91億元,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或有債務23369.74億元。超十萬億元的地方政府負債!如此龐大的數字讓市場驚呼:地方債務風險或將成為中國金融體系巨大風險隱患。分析人士頻頻發出警示,認為地方債務若過於龐大,會使得地方融資平臺出現資金斷鏈狀況,一方面增加銀行業壞賬,另一方面會形成大量爛尾工程。

  幸好,中央政府已開始對地方政府債務問題加強管理。去年6月,國務院就下發《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今年8月15日,財政部又發文,稱將繼續清理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禁止政府違規擔保行為再次被重申。財政部對“地方各級國家機關以及學校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再次重申禁令: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不得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直接或變相擔保協議,不得從事其他違法違規擔保承諾行為等。

  而財政部此次發文,也讓大家吃了顆“定心丸”:有關負責人表示,“從審計結果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總體可控。”因為除財政收入外,地方政府擁有固定資産、土地、自然資源等可變現資産比較多,可通過變現資産增強償債能力。此外,中國經濟處於高速增長階段,基礎設施建設給地方經濟和政府收入創造了增長空間,有利於改善其償債條件。

  然而,儘管風險可控,地方債務即將進入償債高峰的事實客觀存在。中央已表現出如此強硬態度,地方政府接下來該做的,恐怕是要嚴格按照預算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自身負債情況進行認真的梳理,既不能單方面改變原有債權債務關係,也不能轉嫁償債責任和逃廢債務;對於存量債務,靈活運用各種可變現資産等有效措施來妥善處理,嚴格控制新增債務,防範和化解可能出現的風險。此後和金融機構各司其職,切莫再大包大攬“惹禍上身”。

  當然,在地方政府逐步“解套”的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也不能閒著,必須要嚴格落實借款人準入條件,對借款主體、擔保主體的身份一一甄別,按照商業化原則履行審批程序,審慎評估借款人財務能力和還款來源。對於原有的以地方政府和人大開具的“擔保函”等方式提供的財政擔保方式,銀行必須增加新的規範的和具備足夠財務實力的擔保主體,追加土地資産、優質企業股權等合法足值的抵質押品,才能緩釋信用風險。

  此外,一套科學規範有效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和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預警機制亟待建立。只有這樣,才能讓“風險可控”不僅僅只是個定心丸,而是多管齊下,真正對地方政府負債狀況起到“治沉疴”、“醫痼疾”的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