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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規範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 要求信息披露充分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9日 20: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浪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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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財經訊 6月29日晚間消息 新浪財經今日從銀監會獲悉,該會已經正式下發《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在理財産品銷售過程中要堅持風險可控、成本可算、信息披露充分的原則,並需對産品進行風險評級,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迫於投資渠道有限,眼下銀行銷售的理財産品成為了“香餑餑”,據統計,今年一季度末,銀行理財産品存量餘額達1.9萬億元,相當於銀行業總資産的2%。目前累計流量規模為6萬億元。

  雖然近來銀行理財産品短期化且出現了惡性競爭和不規範的顯現,但銀監會今日就相關問題答記者問時肯定了該業務的快速發展,稱其為金融消費者提供更豐富的投資工具,增加居民的財産性收入,有利於改善商業銀行較為單一的存貸款業務結構。

  銀監會相關人士稱,銀行理財産品已經成為居民的重要投資工具,僅工農中建交等15家銀行2010年發行的理財産品,就為投資者創造了560億元的財産性收入。

  銀監會指出,近幾年,商業銀行理財業務也暴露出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甚至出現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使客戶合法權益和銀行聲譽受到損害。

  對此,在今日發佈的《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中規定,商業銀行應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審慎盡責開展理財産品銷售,客戶只能購買風險評級等於或低於其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産品。

  《辦法》強調商業銀行在銷售理財産品的過程中,要堅持風險可控、成本可算、信息披露充分的原則。

  尤其是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在理財産品銷售文件中製作專頁風險揭示書,內容至少應包括風險提示語句、産品類型、産品風險評級及適合購買的客戶評級、示例説明最不利投資情形和結果、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風險確認語句抄錄等。

  此外,商業銀行必須在理財産品銷售文件中製作專頁客戶權益須知,內容至少應包括辦理理財産品的業務流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流程、商業銀行進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等內容。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還表示,如果理財産品不能達到預期收益率,投資人有權要求更詳細的信息披露。

  據悉,考慮到部分商業銀行需要根據《辦法》的規定進行系統改造和修改內部規章制度,《辦法》擬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丁蕊 發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