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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管理制度劍指內幕交易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8日 13: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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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報記者 苗夏麗

  上市公司在重大利好發佈前就開始大漲,知情人早就已經提前埋伏……近年來,不少內幕交易案件的曝光,引發了管理層的行動。日前,證監會下發了《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的徵求意見稿,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建立檔案,及時記錄所有可能對公司股價及其證券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影響的重大事件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知悉該等信息的具體時間、地點、依據、方式及具體內容等。

  知情者有保密義務

  意見徵求稿中稱,所有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均負有保密義務。上市公司應當通過簽訂保密協議、禁止內幕交易告知書等方式明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義務,以及對違反規定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等事項。

  意見徵求稿規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産重組交易對方、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以及其他內幕信息知情人,應當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工作。”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約了券商、基金等參與者的內幕交易。

  規定還要求,發現內幕信息知情人進行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或者建議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的,上市公司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送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嚴重違規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意見徵求稿,以下幾種情況將受到懲處:未按規定的要求及時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未按要求及時報送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報送的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有故意隱瞞和重大遺漏;拒不配合上市公司進行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等,如果出現上述幾種情形,證監會可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督管理措施;情節嚴重的,可認定相關人員為不適當人選,或者對其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發現內幕信息知情人洩露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者建議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將對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