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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明確創投國有股豁免轉持細則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3日 02: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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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張牡霞 馬婧妤

  記者2日獲悉,財政部日前下發通知,明確了符合國有創投機構和引導基金豁免國有股轉持的操作細則,創投機構應于10月31日前向財政部提出回撥或解凍的申請,逾期將不予受理。

  這份名為《關於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有關審核問題的通知》明確,創投機構已實施國有股轉持,可經財政部會同社保基金會審核後,實行回撥處理。回撥的國有股權包括:由該創投機構轉持至社保基金會的國有股;社保基金會持股期內因上市公司利潤分配或資本公積轉增等原因,由該部分國有股派生的相關權益,包括送股、轉增股本及現金分紅等。

  創投機構或其國有出資人以現金替代方式履行國有股轉持義務,符合豁免轉持政策的,實行回撥處理,回撥資金額按照創投機構或其國有出資人繳入中央金庫的資金額確定。

  國有控股創投機構所持上市公司國有股被凍結但尚未被轉持的,可直接向財政部提出解凍申請。可申請解凍的國有股包括:創投機構股票賬戶中因實施國有股轉持政策而被凍結的國有股;該部分國有股被凍結期間因上市公司利潤分配或資本公積轉增等原因,由該部分國有股派生的部分權益,包括送股、轉增股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