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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楊子強:進一步完善央行經理國庫制度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2日 06: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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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躍

  記者溫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讓《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的修改進入人們的視野。

  由於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和法律規定,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存在較大債務和金融風險。面對存在諸多問題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人們不約而同地訴諸於《預算法》,寄希望於通過《預算法》對相關條文的修改彌補這一漏洞。

  而金融系統的“兩會”代表也將目光聚焦在《預算法》的修改上,他們關心的則是,通過對《預算法》的修改,可以進一步完善人民銀行經理國庫制度。

  全國人大代表、人行濟南分行行長楊子強認為,“進一步完善人民銀行經理國庫制度”有三點理由:一是人民銀行實施國庫監督具有較大優勢。人民銀行是政府機關且實行垂直管理,地位比較超脫,在辦理各項財政資金收支業務中,能夠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有利於降低國庫資金風險,確保國庫資金安全。

  二是強化國庫監督是落實政府各部門之間制約機制的內在要求。我國財政部門實際上集預算編制、執行、監督于一體,有必要加強預算收支執行過程中的第三方監督。加強國庫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的監督作用,是落實十七屆二中全會關於“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精神和“收入徵管收納分離、支出決策與執行分離”的財政管理要求。尤其是2001年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後,財政資金仍未集中在國庫核算,各類財政專戶分散存放和管理,風險日趨增大,強化國庫監督十分緊迫和必要。

  三是國庫在辦理預算收支業務中的監督效果很好。多年來,國庫在辦理預算資金收支業務過程中,每年都會堵住和糾正幾百億乃至上千億元的串預算級次、串預算科目、截留上級收入和違規撥款、退庫業務,對預算嚴格執行發揮了把關作用。實踐證明,國庫監督可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是人大事前監督和審計事後監督的有益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