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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8日 01: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近日,新華社刊發長文,總結過去,展望未來。該文提出,2011年著力抓好剩餘改革事項實施意見的出臺,2012年則對司法體制機制改革進行評估和總結,確保在黨的“十八大”召開之前,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各項措施基本落實到位。看起來,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化已經有了明晰的目標,提出了美好的願景。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一個國家的法治發展狀況,代表著這個國家政治文明的水準,影響著民眾生活的幸福指數與公正指數。而司法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于推動中國法治進步的意義毋庸置疑。沒有制度的改良與進步,再美好的法治理想,也很有可能耽于空想。
當下的情形是:司法體制改革雖然已經取得了不少的成績,但一些深刻的困境仍舊橫亙在現實面前;人民群眾對司法的公正與效率提升有著越來越高的要求與期盼,但不規範的司法行為仍然比較常見——這大大傷害了司法的嚴肅性與公正性。
近些年來風生水起、在曲折中前行的司法體制改革,無疑是一場波瀾壯闊、複雜艱巨的改革。從改革和完善審判組織到加強合議庭職責,從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到規範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從不斷改革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再審制度到改革審判管理制度,完善民事、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等等,都可以看出改革的成效。若沒有過去優異的改革成績,未來剩餘改革事項的推進,也就缺少了厚實的根基。
然而,必須要看到的是,近些年裏推動的司法體制改革,所改革的對象還是相對比較容易的部分。或者説,不少的改革主要是圍繞技術細節在做優化。這有點類似于中國近年來的整體改革安排。無論是主動還是被動,中國諸多方面的改革往往都是“由淺入深”——關鍵的問題在於,“淺”的層面改革相對順利,“深”層次的改革卻更顯不易。
從深層次的司法體制改革來説,涉及公權力重新分配的體制改革常常陷入困境。包括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等問題沒能得到系統的解決。在一些重點環節與重點領域,改革沒有明顯突破。馬克思曾言:“法官除了法律,沒有別的上司。”但是,在現實的法律實踐當中,並不儘然如此。比如,行政權干擾司法權的現象就不鮮見,備受法律界的詬病。
在這樣的意義上,司法體制剩餘事項的改革困難決不可小視。“剩餘”部分的改革不等於是改革的掃尾部分,相反卻是瓶頸部分,是需要攻堅的部分,這也正是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刻困境所在。要想走出困境,需要堅定的改革決心,也需要改革智慧。事實上,剩餘部分的司法體制改革,需要頂層設計,而非細枝末節的修正與調整。也就是説,司法體制改革已到關鍵階段,已到了瓶頸階段。
與此同時,還要正視另一個命題。影響今日中國民主法治進程的因素,除了司法體制層面的問題,亦因操作執行層面的種種不規範。多年來,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與規範司法執法行為也一直是識者關注的重點。比如,在司法執法行為方面,亟待改善之處甚多。
司法執法的不當、司法行為的不盡規範,影響了法治水平的提升,且往往直接關乎民眾的痛癢,直接牽涉社會的公正。缺少合規的司法行為,民眾的司法需求何談得到滿足?但觀察司法實踐中的一些現象,如有的工作效率低下,辦事拖遝,辦案久拖不結;有的使用自由裁量權不當,甚至濫用自由裁量權;有的程序不嚴謹、辦案不透明……司法腐敗則更是一顆“毒瘤”,副作用相當嚴重。
規範司法行為,有賴對司法權力的有效約束與監督——這仍舊是要靠制度的力量。不過,實踐表明,光有制度並不夠,缺少司法良知,將導致執法者對制度漏洞的惡意鑽營。在今天的中國司法界,司法良知的培養,仍是緊要的使命。這裡的要義在於,要從情感走向理性,從道德層面走向具有責任感、使命感的信仰層面,最終養成執法者對法律的忠誠和對公平正義的信仰與追求。換言之,必須通過制度效力與法律信仰的共同作用,最終對具體司法行為的規範産生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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