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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2日 05: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日報
本報訊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佈公告,就將納稅人銷售伴生金有關增值稅問進行明確,並自2011年2月1日起執行。
公告稱,《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42號)所稱伴生金,是指黃金礦砂以外的其他礦産品、冶煉中間産品和其他可以提煉黃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黃金。納稅人銷售含有伴生金的貨物並申請伴生金免徵增值稅的,應當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證明,分別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銷售額。(朱寶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