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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錫文:集體土地徵收要保障失地農民長遠生計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30日 14: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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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1月30日電 (記者 石岩)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陳錫文30日在此間表示,對於集體土地徵收,要保證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陳錫文是在30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作出上述表態的,他介紹説,國務院明確規定,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補償費用主要補給失去承包地和宅基地的農民。但他同時稱,各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實際運行情況不一樣,在主要補給失地農民這個前提下,也可以由集體經濟組織共同商議如何使得這個補償用得更好。

  1月21日,國務院公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條例》明確了政府責任主體地位,注重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民意及社會效果。對此,陳錫文表示,《條例》中體現的一些重要原則,對於下一步修改土地管理法中涉及農村徵收土地的問題,將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陳錫文稱,這些重要原則包括:第一,對土地徵收權的運用限定在公共利益的範圍之內,做了明確的規定。第二,對徵收的程序亦做了明確的規定,即必須公開、透明,讓人民群眾廣泛參與,與人民群眾進行充分協商。第三,對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補償做了原則性規定,即須按市場經濟原則,根據市場定價原則進行補償。第四,明確如強制拆遷,必須通過司法程序才能決定。

  陳錫文介紹,對於農村土地徵收,在十七屆三中全會的決定中就已提出了一些改革的原則。一是嚴格區分公益性用地和經營性用地的界限,逐步縮小徵地範圍。二是在城鎮規劃區以外,如建設非公益性項目佔用農民集體土地,這部分土地可以不徵收,讓農民直接參與經營開發。三是過去經過批准依法獲得的鄉鎮企業建設用地,在企業需要進行破産、清算等情況下,允許其進入土地市場。四是提高對農村土地徵收的補償標準,落實好失地農民的安置政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