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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規劃國土部門回應“土地期滿收回”問題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0日 08: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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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近日對廣受關注的“土地期滿收回”問題作了回應。

  上海1月6日舉行今年首次土地出讓活動。其中出讓的上海嘉定高臺路以南、滬宜公路以西地塊,因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中有“土地到期後由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余價值”的內容,引起社會輿論關注、爭議。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近日在網站主頁上援引有關規定作出回應表示,“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余價值”或“出讓人無償收回”等表述是“針對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該宗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處理方式”。

  上海市規土局的回應援引了《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範本的相關條款。該範本第27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第28條規定,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出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第29條規定,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沒有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出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

  上海市規土局表示,相關預申請須知中的“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是“針對《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第28條的內容,明確該宗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該宗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處理方式”。

  記者查詢發現,上述第27條、第28條、第29條三條關於“土地出讓期限屆滿”的條款,在國內多個城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範本中都有存在,文字敘述也完全相同。2008年4月29日,國土資源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佈《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其第五章“期限屆滿”中第25條至第27條的內容與上述“上海版”《合同》範本第27條至第29條完全吻合。(新華社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