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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評:土地期滿無償收回切勿自説自話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9日 16: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河網-河南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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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攀(河南商報評論員)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公告規定“土地期滿後無償收回”,被指侵犯物權法。17日,相關部門對此事作出回應,稱該規定僅針對土地出讓期滿,因公共利益需要續期申請未獲批准的地塊。(詳見今日本報A25版)

  這一回應難以平息輿論的擔心:公共利益歷來是一個模糊概念,很多強徵、強拆無不是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在缺乏明確界定的情況下,如果政府想收回土地,就以公共利益為幌子,“土地期滿後無償收回”就會成為普遍做法。

  事實上,上海“土地期滿後無償收回”的規定早已有之。只是因為此前這一規定只在土地出讓的合同條款裏,只有交易雙方才能看到,才沒有引起媒體和民眾的關注。而上海的做法並非孤例。據媒體報道,北京、廈門、珠海等地也採取了類似做法。換句話説,“土地期滿後無償收回”的規定一直是大範圍、長時間存在的,只是“土地期滿後無償收回”成了受益者——政府和無利益受損者——開發商之間的“秘密”約定,而利害攸關者——民眾卻一直被蒙在鼓裏。

  把利害攸關者排除在外的做法,也體現在對公共利益的界定上。為了公共利益,可以犧牲個人利益,這是普遍法的原則。但何為公共利益?為了公共利益,個人利益應該做多大的犧牲?犧牲之後應當得到什麼程度的補償?法律界定上過於模糊。政府處處以公共利益自居,甚至夾雜著各種私貨,由此造成的社會矛盾不斷出現。之所以如此,一個最關鍵的問題就是,公共利益的利害攸關者被排除在外,公共利益的界定成了受益者的自説自話。

  所以,無論是“土地期滿後無償收回”這樣的約定條款,還是各地對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注重利害攸關者、不讓利害攸關者參與其中,是導致問題不斷的一個根源。不管是上海規定“土地期滿後無償收回”,還是現在回應只是針對“因公共利益需要續期申請未獲批准的地塊”,仍舊沒有面對最根本的問題:增加民眾的話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