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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回應土地無償收回 針對公共利益需要土地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9日 14: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江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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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網消息 據第一財經日報報道14日,有媒體報道了《滬土地出讓驚現“期滿出讓人無償收回”》,在業內外引起廣泛關注。昨日,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下稱“上海規土局”)在其官方網站上發佈通知,對報道中頗具爭議的“土地期滿出讓人無償收回”內容作出了正式回應。

  上海規土局在《通知》中解釋,“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是針對《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第二十八條的內容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出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

  但根據《通知》提及的第二十七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此條規定,又引起業內一番討論。有人指出:“從規定內容來看,第二十八條似乎是第二十七條的補充,那麼,第二十七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自動續期的話,住宅用地是不是就不適用‘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

  對於住宅用地的續期,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無論如何,目前市場公開所能獲得的資料就是《預申請須知》,並非出讓方最終與開發商簽訂的出讓合同。從此次上海規土局用以澄清的《通知》來看,或許“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只起到一個對外告知作用,土地出讓合同中是否會做出“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余價值”或者“出讓人無償收回”這樣明細的處理辦法,還有待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