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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稱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應無條件順延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8日 22: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財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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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名民法學家孫憲忠認為,上海市有關部門的規定,實質上是限制公民基本權利的立法,從《立法法》的角度看,是違法的。

  【財新網】(實習記者 馬建忠)本月初,因上海市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中規定期滿後“無償收回”及“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余價值”,土地使用權的70年大限問題再度引起熱議。

  1月17日,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在其網站上刊登聲明,對相關條文做出澄清説明。聲明稱,上述“無償收回”及“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余價值”是針對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情形。

  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法學教授孫憲忠在接受財新記者採訪時表示,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是公民依照《憲法》、《物權法》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任何擴大、減少或限縮公民基本權利或者對公民基本權利附加條件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屬於立法權的運用。

  根據《立法法》對於立法權限的規定,這種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必須由全國人大制定,國務院和地方人大都無權就此立法,更遑論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上海市有關部門的規定,實質上是限制公民基本權利的立法,從《立法法》的角度看,顯然是違法的,也是不正當的。

  “從法律技術上來説,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是《物權法》上的問題,而非《合同法》問題。利用合同的手段解決《物權法》問題,也是不科學、不合理的。”孫教授説。

  作為我國著名的民法學家,孫憲忠當年親身參與了《物權法》的制定。他回憶説,對於住房涉及的土地使用權70年到期後怎麼辦的問題,當時就有很大的爭議。因此,《物權法》149條進行了模糊處理,只是籠統地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孫憲忠認為,“自動續期”至少説明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到期後收費,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應該無條件順延。

  其理由在於:一方面,從國際商品房市場價格上看,我國公民購買商品房的資金,可以在發達國家以同一價格買到擁有完全所有權的房子,沒有理由在中國只能買到一個有期限的使用權;另一方面,從社會主義地權道德來看,土地公有制的最終目的是讓人民享受土地帶來的利益,而不是一次次向人民收取土地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