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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6日 15: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日報
●一些經濟、投資諮詢公司借諮詢之名行貸款之實,幹的卻是放高利貸的非法營生,是名副其實的“挂羊頭賣狗肉”。
●這些“經濟諮詢”公司在工商部門一旦合法註冊成功後,立馬搖身一變,露出了“高利貸”公司的真實面目。
●“經濟諮詢”公司違規經營,很容易導致非法融資,所帶來的社會問題就更大了。
近年來,各地涌現出一些經濟、投資諮詢等公司,這些公司只要有30000元的資金證明、填寫2到3名員工名單、一兩間租用房就可在工商部門註冊了。儘管對外打著“經濟諮詢”“理財規劃”“貸款諮詢”等招牌,背地裏卻幹著見不得人的勾當。
針對讀者反映的情況,記者對上述名目繁多的公司進行調查後發現,這些所謂的公司,都是借諮詢之名行貸款之實,幹的卻是放高利貸的非法營生,是名副其實的“挂羊頭賣狗肉”。
人員複雜 手段惡劣
棗莊市中區檢察院在辦案中發現,類似“經濟諮詢”公司的從業人員多為一些社會無業人員、痞霸勢力或因搶劫、詐騙、非法拘禁、強姦、敲詐勒索等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他們的慣常做法是:在催討高利貸過程中對借貸人採取非法拘禁、毆打、恐嚇等手段逼其籌款,直到還錢才肯放人;找不到借貸人,他們就抓借貸人的家人,逼迫其家人幫助籌款,其中不乏70多歲的老人,也有未成年的孩子。
記者在公安部門看到7份“提請批捕書”,涉及犯罪嫌疑人33人。這些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在非法拘禁借貸人或殘害貸款人的過程中,大都手段殘忍:輕者不給飯吃,24小時派人輪流對其拳打腳踢,施以暴行;重者則灌辣椒水、坐老虎凳、甚至斷手斷腳……
2010年上半年,僅棗莊市中區檢察院辦理的11件非法拘禁案中,竟有10件是“經濟諮詢”公司的從業人員及有違法“前科”人員所為。這10起案件對於眾多“經濟諮詢”公司為追債“背後”所做的違法行為而言,只是“冰山一角”。
外衣“合法” 經營違法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這些“經濟諮詢”公司大都是披著合法的外衣,且是經過工商部門合法註冊的。工商部門在為他們發放的經營許可證時已明文規定:經濟信息諮詢(不含金融、證券、期貨及信用卡業務)。但這些“經濟諮詢”公司在工商部門一旦合法註冊成功後,立馬搖身一變,露出了“高利貸”公司的真實面目。
記者暗訪了棗莊市區內的十幾條大街小巷、14個“經濟諮詢”公司,發現他們的“經營”業務都超出了工商部門核定的經營範圍,向借貸者推出的多是:個人放貸、民間借貸、專業放貸、抵押貸款等高利貸業務,有的還寫著:車房抵押、代辦信用卡、票據買賣等業務。
調查發現,民間融資或民間借貸潛在的巨大市場是催生這些“高利貸”公司産生、存在的根本原因之一。一些借貸人認為,銀行貸款門檻高、審核嚴,普通百姓想貸到款很難。而到諮詢公司貸款則很容易,是老百姓沒有辦法的“辦法”。“高利貸”公司正是鑽了這個空檔“應運而生”的。
辦案的檢察官們説,“經濟諮詢”公司發放高利貸,除了明顯超出工商部門核定的經營範圍違法經營外,還涉嫌多項違法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而這些“經濟諮詢”公司的放貸利率都大大超出了“高院”規定的上限,有的利率月息竟高達0.4元,是典型的高利貸。
法律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法律不予保護。但多數放貸人為賺取借貸人的“高額利潤”,在放貸伊始連本加息只寫總數。如借款10萬元,月息0.4元,借款日期30日,連本加息14萬元,要求借貸人只寫一張14萬元的借條,不體現月息,當月償按14萬元屬還本付息;超過一個月按14萬元計算本息,大大高於原來的約定。如借貸人不服,即便訴至法院,因口説無憑,也只能敗訴。
“防患于未然”需綜合治理
整治和規範“經濟諮詢”公司確有一定難度,但如繼續任其無序發展,必將會給社會安定帶來禍端。
整治“經濟諮詢”公司難在“入口”和“過程”防治等環節上存有缺陷。在“入口”上,只要有人按照“公司法”向工商部門申請註冊成立“經濟諮詢”公司,工商部門不能不辦理。但“經濟諮詢”公司的違法經營大都在地下進行,工商部門想獲取這些公司非法經營的證據十分困難,查處也就無從下手。在“過程”環節上,“經濟諮詢”公司的違法經營,如果沒有發展成為刑事案件時,公安部門是不能立案偵辦的;銀監部門對類似“經濟諮詢”公司的違法經營有權取締,卻因不是偵查機關,又無法取證,自然也難以將其取締。
“經濟諮詢”公司違規經營,很容易導致非法融資,“雪球”滾大了,一旦出現金融風險,眾多人就會被套住;如果有人故意將融來的資金“蒸發”,給社會帶來的問題和隱患就更加巨大。
業內人士認為,要整治挂羊頭賣狗肉的“經濟諮詢”公司,就需要全社會和多個部門綜合治理,尤其是公安、工商、銀監等部門要聯手配合。公安機關依法查獲相關證據,並及時將獲取的有效證據提供給工商和銀監部門;工商和銀監部門再依據證據,依法行使職權,對違法“經濟諮詢”公司施以重拳打擊,根除此類公司給社會和諧與安定造成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