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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等於斗大聲?親,先看清楚自己簽下的合同吧!

315 來源:羊城晚報 2018年10月20日 06:51 A-A+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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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房等於斗大聲?親,先看清楚自己簽下的合同吧!

  本週,關於樓市的一個視頻在朋友圈被頻繁轉發,內容是:一個男人在售樓部面對眾多手機拍攝者淡定宣佈:“大家可以有秩序過來全款退房。”視頻可見,現場想退房的人有不少。

  無獨有偶,本週,還有一張頻繁轉發的圖片,數十位“購房者”因樓盤降價在售樓部門前拉起橫幅要維權。

  網購時代,消費者的保障不斷升級,以前要退換貨需很多條件;現在,“7天無理由退換貨”大行其道。既然一件衣服、一雙鞋都能退換,動輒數百萬元的房子,能不能退?

  政策有規定,開發商在沒有取得預售證的情況下,就和買家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本來就是違規操作,買家可以要求退房;如果開發商在購房者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更改房屋規劃,房屋的戶型、面積等與合同陳述存在很大出入,購房者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房屋出現重大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使用的情況下,購房者更可以要求退房……但是,價格問題,未列其中。

  羊城晚報記者查閱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八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或又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情況下,購房者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等還有關於購房者可以請求解除合同的規定,但沒有一條是列明購房者因樓盤價格下降就可以要求退房退款的。

  可見,因樓價下降就要求退房退款的行為,並無法律層面的支持。

  眾所週知,房屋是大宗商品,其價格和其他商品一樣,會因應市場供需等情況出現調整:當供大於求時,價格有可能下調;當供小于求時,樓價就可能上漲,這是市場的正常規律。

  因此,無論是現行的法律法規,還是市場規律,都不支持因降價而要求退房退款,甚至邀同道一起“維權”、以保全自己利益的行為。

  其實,房屋交易退罰款或退房的相關條款,在買賣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購房合同等等裏,都會列明,政府也有範本提供。既然合同條款已被雙方認可、並簽字生效,如果再有糾紛,買賣雙方就應根據合同進行處理。

  説到底,按簽字的合同條款執行是最直接的契約精神的體現,遵守承諾、尊重契約是理性社會、理性市場、理性消費應有的態度。

  在管理越來越規範的房地産市場裏,樓盤預售已有比較嚴格的審批程序,消費者提出退款退房前,最好先查看自己親筆簽過的合同條款,看清每項權利及責任,如有問題,買賣雙方嚴格按合同辦事,心平氣和解決問題,才是“正道”。

  所以,精明的消費者們,簽字前倒應該打醒十二分精神——發現有觸碰自己底線的條款,大可不接受,協議不成就不簽字,直接不買就是了。既然簽了名,就等於認可裏面的所有規定,合同怎麼寫,買賣雙方就該怎麼做。

  中央反復強調“房住不炒”,各種調控政策亦不斷推出,其最終目的是要讓房價保持理性、平穩,讓樓市健康發展。“躺賺”的黃金時代已經過去,樓價只漲不跌的時代或許正在終結,押寶樓價瘋漲、而啞忍不合理合同條款的時代,早該翻篇兒了。

  買房也好,退房也罷,仗勢欺人不對,斗大聲也很無聊,合同有風險,簽字需謹慎,簽定離手,嚴格遵守契約精神,這才是市場應有的理性行為。(執筆/陳玉霞)

  □本刊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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