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線:省高院公佈“雙打”行動十大案例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7日 14:28 來源:中安在線
中安在線2011年6月29日電
一、王日周銷售偽劣産品案2006年間,被告人王日周與陳永(已判刑)在廣東省廣州市結識。自2006年11月至2009年7月,王日周通過全球郵政特快專遞(EMS)等方式,將假冒“中華”、“蘇煙”、“萬寶路”、“555”、“玉溪”等品牌香煙用紙箱包裝後,以“茶葉”、“衣服”等名稱,從廣東省廣州市、雲浮市、中山市、陽江市、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等地郵寄至宿州市,陳永接收後進行銷售。陳永向王日周提供賬戶累計匯貨款562220元。
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日周為非法牟利,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偽劣捲煙,數額達56萬餘元,行為構成銷售偽劣産品罪,依法應予懲處。王日周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坦白,可以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採納。據此,以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被告人王日周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六十萬元。
二、張喜侵犯著作權案
2010年11月,被告人張喜未經網絡遊戲《征途》的著作權人許可,租賃服務器架設遊戲服務器端,用於在互聯網上發佈《征途新傳》網絡遊戲、提供客戶端下載等服務,並在互聯網上發佈廣告,製作《征途新傳》網頁,作為遊戲玩家對該私服網遊的充值通道,私自經營名為《征途新傳》的網絡遊戲。至
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喜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私自架設服務器端,提供客戶端下載,利用信息網絡非法運營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網絡遊戲,並通過賣遊戲裝備牟利,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非法經營數額達人民幣6萬餘元,其行為已經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被告人張喜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張喜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並判決沒收其非法所得和犯罪工具。
三、萬前程生産、銷售假藥案
2010年12月底,被告人萬前程在亳州市中藥材交易中心銷售給李房章假中藥“紅花”120公斤(由提取有效成分後的紅花廢渣經晾曬、染色製成)。
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萬前程生産、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其行為構成生産、銷售假藥罪。被告人萬前程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以生産、銷售假藥罪判處被告人萬前程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並判決追繳其違法所得。
四、霍小勇非法經營案
自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霍小勇在沒有工商營業執照和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後12次從廣東省深圳市購進利群、玉溪、芙蓉王、中華等品牌的假冒偽劣捲煙共計727條(貨值118672元),並將其中567.8條銷售給涇縣城區及榔橋、茂林、雲嶺等鄉鎮個體捲煙經營戶,獲利29320元。
涇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霍小勇在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經營假冒偽劣捲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霍小勇認罪態度較好,庭審中自願認罪,可從輕處罰。據此,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並追繳其非法所得人民幣29320元。
五、黃保華、董家珍非法經營案
被告人黃保華非法購入假冒偽劣捲煙,存放在其租房處,並夥同被告人董家珍將所購假煙送往合肥市工地和商店銷售。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保華、董家珍違反國家煙草專賣許可制度,未取得煙草專賣批發、零售許可證,非法購買假冒偽劣香煙欲行銷售,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二人的行為均構成非法經營罪。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黃保華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一萬元;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董家珍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五千元,並判決將扣押的假冒捲煙予以沒收並銷毀。
六、黃介印等四人銷售偽劣産品上訴案
自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黃介印、楊保飛、胡興為、張學勤等人通過長途客車夾帶、雇傭小箱式貨車運輸等方式從廣東省汕頭市購買假冒偽劣捲煙運至蚌埠地區銷售牟利,並通過銀行匯款接收銷售假冒偽劣捲煙款累計人民幣54.29萬元。
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介印、楊保飛、胡興為、張學勤明知是假冒偽劣捲煙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累計達人民幣54.29萬元,銷售未遂金額人民幣49.9363萬元,四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産品罪。
據此,以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被告人黃介印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判處被告人楊保飛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判處被告人胡興為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判處被告人張學勤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宣判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經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七、郭兆樹等四人銷售偽劣産品上訴案
自
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郭兆樹、王啟俠、周波明知是假冒偽劣産品而予以銷售,銷售數額累計達808900元,銷售未遂數額1474731.75元;被告人盧文卓明知他人實施銷售偽劣産品的行為而為其提供運輸等便利條件,四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産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兆樹、王啟俠、周波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盧文卓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四被告人均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以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被告人郭兆樹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六十萬元,判處被告人王啟俠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判處被告人周波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判處被告人盧文卓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宣判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經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八、溫國喜等三人銷售偽劣産品上訴案
2007年9月至2010年4月間,被告人溫國喜銷售假冒偽劣捲煙金額累計50余萬元,其中,經被告人余永海聯絡銷售假冒偽劣捲煙累計21萬餘元。
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以銷售偽劣産品罪對三被告人判處刑罰,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溫國喜銷售假冒偽劣捲煙,銷售金額50余萬元,銷售未遂金額25萬餘元,被告人余永海、王剛參與銷售假冒偽劣捲煙,三人的行為均構成銷售偽劣産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溫國喜、余永海是主犯,王剛是從犯。據此,以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被告人溫國喜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十萬元,判處被告人余永海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判處被告人王剛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十萬元。
九、汪成侵犯著作權案
自2008年6月以來,被告人汪成以營利為目的,下載刻製江蘇國泰新點軟體有限公司“一點智慧”軟體(即“新點”軟體),通過網絡購買非法解密該軟體的加密鎖,對外銷售軟體。同時,在網絡上開設安徽磐石軟體有限公司,冒充江蘇國泰新點軟體有限公司在安徽代理銷售商,進行虛假宣傳銷售,提供“升級”服務。截止案發,累計銷售金額共計122000元。
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汪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並銷售“一點智慧”軟體,非法經營數額達122000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被告人汪成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可依法從輕處罰。案發後已追繳贓款人民幣90000元發還被害人,可對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汪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八萬元。
十、張佔、張光亮、張中強等38人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生産、銷售假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抽逃出資、非法侵入住宅、故意傷害、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2008年11月以來,被告人張佔隱于幕後策劃並指揮被告人張光亮等人從事假藥販賣行為,先後從河南省鄭州市、安徽省太和縣、廣東省揭陽市、佛山市等處大量購進各類假藥,並利用手機群發短信、互聯網等方式對外發佈假藥價格信息,形成以張佔、張光亮、張中強為核心在全國12個省、市的假藥銷售網絡。其中,被告人張佔、張光亮、張中強明知是以假充真的藥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為人民幣676530元,尚未銷售的假藥貨值金額為人民幣208204元;被告人張佔同時還犯有偽造公司、企業印章、抽逃出資、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張光亮、張中強同時還犯有故意傷害罪。
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佔、張光亮、張中強在藥品銷售過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藥品冒充合格藥品,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銷售金額達676530元,未銷售假藥貨值金額達208204元,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産品罪;張佔同時犯有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抽逃出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對其應數罪並罰;上訴人張光亮、張中強同時犯有故意傷害罪,對其應數罪並罰;對其餘各被告人亦應根據其犯罪事實分別以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生産、銷售假藥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罪定罪處罰。
據此,判處被告人張佔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零五萬元;被告人張光亮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張中強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對其餘各被告人分別判處6個月至9年不等有期徒刑且並處罰金。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張佔、張光亮、張中強等人不服,提出上訴。案經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後,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