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最高法發佈第三批知産侵權與制售假冒商品典型案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3日 17:35 來源:法制日報

 《法制日報》2011年3月2日電 為配合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産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的開展,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了第三批共五件侵犯知識産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申東蘭等生産、銷售假藥案

 經由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3月至12月,被告人申東蘭購買假冒上海萊士血液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産的“人血白蛋白”、假冒福爾生物制藥有限公司生産的“人用狂犬病疫苗”,連同其女婿劉磊生産的假冒福爾生物制藥有限公司的“人用狂犬病疫苗”,銷售給被告人趙玉俠,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7665元。趙玉俠明知所購為假藥的情況下,將該假藥銷售給被告人高彪、郝傳志(另案處理),高彪又將該假藥銷售給被告人佘永紅、申劍波(另案處理)、劉偉(另案處理)、肖正蘭,申劍波將購得的假藥銷售給葉寶進(另案處理)等人,被害人趙玉英被狗咬後由葉寶進注射涉案假“人用狂犬病疫苗”,後致狂犬病發作死亡。佘永紅將購得的假藥銷售給李向陽等人,導致假藥被逐層銷售給終端患者使用,多名患者注射涉案假“人血白蛋白”後,出現不同程度不良反應,其中5人經鑒定為重傷,1人為輕傷。

 南通市中院依法以生産、銷售假藥罪判處被告人申東蘭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以銷售假藥罪判處被告人趙玉俠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以銷售假藥罪判處被告人高彪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以銷售假藥罪判處被告人佘永紅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沒收各被告人違法所得。宣判後,被告人趙玉俠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依法駁回趙玉俠的上訴,維持原判。

 被告人劉志峰、劉磊等生産、銷售偽劣産品案

 經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劉志峰、劉磊為牟取利益,先後組織被告人劉波、劉月光,採取在玉米油中添加香精的方式,生産品名為“大豐香油”的産品,並冒充芝麻香油予以銷售。

 成都中院認為4被告人均構成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劉志峰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判處被告人劉磊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判處被告人劉波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判處被告人劉月光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宣判後,4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告人盧廣生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經由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審查查明:2010年4月,被告人盧廣生結識被害人明興基,謊稱自己是茅臺酒集團東北三省總代理,明興基遂向盧廣生表示要購買10箱茅臺酒。盧廣生以每箱2200元的價格購進10箱(每箱12瓶)飛天牌53度假茅臺酒,以每瓶388元的價格賣給明興基。事後,被害人李鐘鳴經明興基引薦,向盧廣生購買茅臺酒。盧廣生以每瓶580元的價格將20箱假茅臺酒賣給李鐘鳴。

 南崗區法院認為,被告人盧廣生的行為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鋻於認罪態度較好,並全部退贓,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依法判處盧廣生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4萬元。

 被告人李遠民、孫言峰生産、銷售偽劣産品案

 經由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遠民2007年註冊成立徐州科棵旺肥業有限公司,在沒有生産許可證的情況下,生産不合格“科棵旺”系列化肥,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49萬餘元。被告人孫言峰明知“科棵旺”系列化肥為不合格産品,仍將31噸化肥予以銷售。豐縣法院以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和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李遠民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判處孫言峰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宣判後,被告人李遠民不服,提起上訴。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依法駁回李遠民的上訴,維持原判。

 被告人羅中偉銷售偽劣化肥案

 經由河南省滑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羅中偉在明知礦物元素增效劑需配合其他肥料一同使用,不能作為肥料單獨使用的情況下,夥同他人將礦物元素增效劑作為肥料銷售。2008年7月26日,羅中偉以南陽市宛城區新新天然礦植物製品廠的名義與滑縣順天種植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簽訂了1000噸的肥料供銷合同。經農戶使用後,造成6830畝小麥減産,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836723元。

 滑縣法院以銷售偽劣化肥罪判處被告人羅中偉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宣判後,羅中偉不服,提起上訴。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依法駁回羅中偉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