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境外融資服務有陷阱

2011年07月07日 15:02 來源:經濟參考報

  騰訊、蒙牛、國美等民營企業在被境外“金融大鱷”相中後,得到了鉅額的融資,企業規模也日益擴大。許多飽受融資難所困的中小企業也都希望有朝一日自己也能被境外某“大鱷”看中。於是,一批融資服務公司也應運而生。但在這些中小企業支付了高額融資費後,結果卻不盡如人意。

  在信貸緊縮政策環境下,中小企業日益高漲的融資需求與融資渠道的匱乏之間的結構性矛盾日益突出。一些不法機構打著提供境外融資服務的名義,註冊投資公司,引誘融資企業繳納高額融資服務費後,卻無法提供融資,從而引發糾紛。

  典型案例回放

  一週前,正為資金問題發愁的某化工廠老闆李先生突然收到了北京某投資顧問公司發來的函件,稱其是某德國財團在中國的獨家代理商,專門負責蒐集有發展前景的公司進行投資。李先生喜出望外,馬上讓員工按照這個顧問公司的要求將公司營業執照、工商、稅務等相關證照的複印件、公司簡介以及項目可行性報告傳真了過去。兩天后,李先生就收到了該顧問公司的電話,説經過德國財團的專家評估,認為他們公司的項目很有發展前途,有意進行投資,並邀請來北京面談。

  於是,李先生馬不停蹄地飛到了北京,顧問公司的經理帶著李先生到了德國財團的豪華辦公室。李先生發現這個公司前臺沒有任何logo,接待他的自稱市場總監的人一直不停地誇李先生公司有發展前途,有意向提供融資,希望去實地考察,並指定一家評估機構做項目可行性報告。晚上李先生上網一查這個所謂的德國財團其實是在香港註冊的一家小公司,經營時間還不到一個月。回想之前接觸的種種細節,李先生覺得疑點重重,很有可能遭遇融資詐騙,於是決定就此打住,不再與其來往。

  李先生遇到的很可能就是融資陷阱。投資顧問公司、德國財團與評估機構相互之間是串通的。從形式上看,投資顧問公司已經提供了仲介服務,評估機構也作出了評估報告,很難直接認定其存在詐騙或欺詐行為,而與李先生簽訂融資協議的德國財團早已人去樓空,李先生的損失很可能無法得到彌補。所幸李先生及早察覺,才避免遭受損失。

  融資服務公司不法行為亂象

  □亂象一

  懸起鉅額融資餡餅,誘導融資方支付高額融資費用

  一些融資服務公司往往租賃高檔寫字樓,披著“投資公司”、“投資顧問公司”的合法外衣,吹噓公司具有雄厚的經濟實力和深厚的人脈關係,騙取中小企業的信任。它們往往在中小企業提交相關材料後,短期內就給予其肯定的答覆,同時騙取中小企業到其指定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或評估機構繳納高額的手續費、評估費用。

  某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某移動通訊器材有限公司、裘某(係浙江一家保溫製品廠業主)、成都某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山西省某有色金屬有限公司與某科技投資有限公司發生的多起服務合同糾紛中,某科技投資公司租用了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高檔寫字樓作為“門面”,並説服上述企業與其簽訂了《融資服務協議》,約定為這些企業分別提供上千萬的融資貸款服務。但在這些企業支付了高額的評估費用後,並未得到該投資公司的任何服務。當被騙企業找上門去,方發覺所謂的投資公司已人去樓空。

  □亂象二

  利用對方不熟悉法律規定,推卸自身責任

  在中小企業繳納了各項費用,並與融資服務公司介紹的所謂的“境外機構”簽訂融資意向協議後,千萬融資卻不見蹤影。這時,融資服務公司往往稱其已經提供了相應的服務,促成了融資意向的達成,最後融資不成功,屬於企業自身的原因。

  某投資管理公司與某酒店簽訂全程融資服務合同,融資總額1500萬元人民幣,並約定如因酒店原因造成融資工作無法進行的,因支付雙倍違約金並賠償損失。酒店支付了該公司項目報告製作費、信用保證金等費用10萬元。後酒店與美國某投資基金簽訂了借款合同。但因酒店係付某作為業主的個體工商戶字號,該借款合同不符合《外債管理暫行辦法》及《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未能通過外匯管理部門的審批,故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現該投資管理公司起訴酒店要求其支付雙倍違約金並賠償損失。法院認為付某以酒店的名義與該投資管理公司簽訂的全程融資服務合同,約定該公司為個體工商戶付某向境外金融機構進行融資提供服務,違反我國外匯管理的相關制度,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屬於無效合同。該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返還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産,即10萬元保證金。對於合同無效,該公司與付某都存在過錯。該公司作為專門從事投資諮詢的公司,應當知道付某無法向境外機構融資的情況,其在簽訂和履行全程融資服務合同過程中存在過錯,且其過錯程度甚于付某。對該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亂象三

  不斷提出各種要求,最後逼迫融資方自動放棄

  一些融資服務公司與某些境外企業駐國內代表處相勾結,往往在簽訂融資意向書之前僅收取少量費用,待取得融資企業信任後,再以各種名目要求融資方支付融資成本,逼迫融資方不堪重負,自動放棄。

  某融資服務機構與境外某金融集團駐京辦事處共同偽造了相應的境外資質證明,在了解到河北某企業急需資金後,前期考察階段僅收取少量費用,並很快促成該企業與某金融集團駐京辦事處簽訂意向書,以表現其低成本、高效率來贏得融資方的信任。之後,抓住融資方的心理展開攻勢,以製作所謂中英文《商業計劃書》、《資産評估報告》、《財務審計報告》、《融資擔保合同書》等文件為名,不斷收取融資方的費用,但又讓融資方感覺項目正在一步步推進,雖然有些顧慮,提出放棄覺得不甘心。最後,以減少投資風險為由,要求融資方開戶銀行出具一張銀行保證函,才能拿到第一批投資款項,做不到就是融資企業“違約”。這時候該企業覺察到繼續往下可能會越陷越深,決定就此為止,自認倒楣了事,就當交了“學費”。

  融資陷阱多發的原因

  一是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匱乏,對相關法律和政策不了解,易陷入融資騙局

  目前國內融資渠道較窄,主要是銀行貸款和上市,融資工具品種尚少,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更少。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已經成為制約其發展的“瓶頸”。在通過一般途徑無法獲得資金的情況下,一些融資服務公司鼓吹的低成本、低風險的境外融資渠道無疑對中小企業具有巨大的誘惑力。中小企業由於不了解相關法律和政策,在支付高昂的服務費用後,卻陷入融資騙局,根本無法獲得借款。

  二是融資服務公司無準入門檻,且監管部門不明確

  由於經營範圍上記載的是提供融資媒介服務,《公司法》上並沒有規定此類融資服務公司的設立條件和相關資質,只需符合《公司法》中關於公司設立最基本的要求便可以註冊成立融資服務公司。此外,目前對融資服務事前和事中監管環節缺失,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只負責對境外融資合同進行審批,公安部門對涉嫌構成詐騙等犯罪行為進行追究,沒有專門對融資服務監管的部門。

  三是欺詐事實認定難,追究境外機構成本高

  從已有的案件來看,融資服務公司往往披著依法註冊的公司外衣,也促成了中小企業與所謂的境外機構達成投資意向書,如果沒有相應證據,很難證明其存在詐騙或欺詐的事實。提供借款的境外機構並非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而是基金會、投資公司等,這些機構的設立材料信息源自國外,其真實性和融資能力難以考證。一旦發生糾紛,其責任認定和追究難度大,且還具有涉外因素,訴訟成本、維權成本極高,許多企業往往自認倒楣,助長了融資服務機構不誠信經營的行為。

  提高中小企業的風險防範意識

  正規的境外融資一般也需要融資服務公司提供相應服務,會計師事務所或律師事務所進行評估等操作流程,但投資方一般較為謹慎,前期調查不會指定仲介機構,也不需要融資方支付過高的費用。

  中小企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自我防範意識:調查確認投資方的資信狀況,是否具有相應的經濟實力;核實融資服務機構之前是否有過融資成功的案例;不要有投機取巧的心理;請專業融資顧問及律師全程跟蹤服務;及時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利益。

  北京市朝陽法院民四庭法官進行調研後,認為由於涉案標的較小,而且違法行為十分隱蔽,很難將這種行為直接在法律上認定為詐騙或欺詐。但它又實實在在損害了涉案企業的直接利益,也影響我國融資環境和外匯管理秩序,應當引起有關部門和社會各方的高度重視。

  應加大宣傳力度,提高中小企業的風險防範意識。如通過門戶網站上對典型案件進行曝光等方式,明確提示廣大中小企業應進一步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加強對境內外融資相關管理政策的了解,必要時聘請專業人員,以防上當受騙、蒙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提高設立門檻,保證融資服務的健康發展。因融資服務涉及到外匯管理以及金融秩序的穩定,建議出臺相應政策,明確監管部門,建立健全融資服務企業資質管理制度,設置一定的準入門檻,促使該類企業規範經營。

  建立信息溝通與共享機制,加大懲戒力度。加強與工商、公安以及外匯管理等相關部門的信息溝通和共享機制,加大對違法實施境外融資的公司以及直接責任人的懲戒力度。

  拓展融資渠道,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壯大。建議相關部門加大對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調研,拓寬其融資的渠道。進一步完善金融租賃、風險投資、信用擔保等多種新型融資方式,推進融資渠道多元化、方式市場化、手段規範化和結構合理化,為中小企業創造有利的融資環境。

  相關鏈結

  《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 國 際商 業 貸 款 ” 是 指 境 內 機 構 向 中 國境 外 的 金 融 機 構 、 企 業 、 個 人 或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以 及 在 中 國 境 內的外資金融機構籌借的,以外國貨幣承擔契約性償還義務的款項。出口信貸、國際融資租賃、以外匯方式償還的補償貿易、境外機構和個人外匯存款(不包括在經批准經營離岸業務銀行中的外匯 存 款)、 項 目 融 資 、90天 以 上 的 貿 易 項 下 融 資 以 及 其 他形 式 的 外 匯 貸 款 視 同 國 際 商 業 貸款管理。

  第四條 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應當經外匯局批准。未經外匯局批准而擅自對外簽訂的國際商業貸款協議無效,外匯局不予辦理外債登記,銀行不得為其開立外債專用賬戶,借款本息不準擅自匯出。

  第七條 對外直接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非金融企業法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3年連續盈利,有進出口業務許可,並屬國家鼓勵行業;

  (二)具有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貿易型非金融企業法人的凈資産與總資産的比例不得低於15%;非貿易型的非金融企業法人的凈資産與總資産的比例不得低於30%;

  (四)借用國際商業貸款與對外擔保餘額之和不得超過其凈資産等值外匯的50%;

  (五)外匯借款與外匯擔保餘額之和不超過其上年度的創匯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 者 拘 役 , 並 處 或 者 單 處 罰金 ; 數 額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特 別 嚴重 情 節 的 ,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倣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産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産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主辦: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産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承辦:中國網絡電視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