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檢報告顯示“中塔”水泥為粉煤灰

2011年07月07日 14:38 來源:大江網—新法制報

  質檢報告顯示“中塔”水泥為粉煤灰

  該廠無水泥生産許可證被質監部門查處賠償問題協商無果

  5月以來,本報連續曝光了廣東蕉嶺中塔建材廠生産的水泥質量不合格,引起了當地相關部門高度重視。6月中旬,廣東省梅州市及蕉嶺縣質監部門聯合將其查處,但並未發現該廠生産水泥,僅查封1.7萬隻水泥包裝袋。6月20日,蕉嶺縣質監局告訴本報記者,根據質檢報告,“中塔”水泥根本不是水泥,而是粉煤灰。

  “中塔”牌水泥實為粉煤灰

  ◎現場

  沒有水泥生産許可證

  6月20日,記者抵達廣東省梅州市蕉嶺縣文福鎮中塔建材廠,廠內高大的煙囪處於歇業狀態,一輛後八輪停放在廠房門口一側,像是在等貨裝。走近一看,廠房已是人去樓空。

  當地村民説,幾天前,有執法部門來過後,該廠就停止生産了。

  隨後,記者從蕉嶺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處證實,6月中旬,得知本報報道後,廣東省梅州市及蕉嶺縣兩級質檢部門聯合查處了中塔建材廠。

  蕉嶺縣質量技術監督稽查大隊大隊長鄧峰透露,查處時,執法人員並沒有發現該廠在生産水泥,更沒有發現水泥原材料,僅查封1.7萬隻水泥包裝袋,從包裝袋上的字樣來看,涉及多種品牌。他表示,沒有查到現貨(成品水泥或水泥原材料),就不能立案。

  鄧峰説,該廠只有粉煤灰生産許可證,沒有水泥生産許可證。約在兩年前,他們也曾接到過此廠的舉報並進行了查處。他們將進一步排查,只要發現非法生産水泥,一律查處。

  ◎質監

  “中塔”水泥其實是粉煤灰

  “為什麼查處了還能生産水泥?”瑞金經銷商質疑,該廠極有可能背著執法部門生産水泥。

  但蕉嶺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表示,由於工作量很大,執法力度同樣很大,他們不可能24小時守著廠房。

  隨後,蕉嶺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翻看了中塔水泥經銷商與客戶提供的質檢報告。該局一名工作人員説,從質檢報告的檢測值數據來分析,“中塔”水泥根本不是水泥,而是粉煤灰。廣東蕉嶺中塔建材廠極有可能用粉煤灰充當水泥,銷往市場。

  該工作人員還説,在查處現場,他們發現廠房內的倉庫有大量不同品牌的水泥包裝袋。估計廣東蕉嶺中塔建材廠根據客戶的不同需求,“生産”不同品牌水泥。

  對此,廣東蕉嶺中塔建材廠沒有給出任何回復。

  蕉嶺縣産品質量技術監督局強調,粉煤灰不能單一用來鋪路、砌墻,否則會造成房屋倒塌或路面崩裂。

  ◎索賠

  雙方協商無果而終

  6月20日中午,“中塔”水泥瑞金經銷商翁樹華、瑞金武陽代銷商鄭小梅以及承建商湯曉盠找到了廣東蕉嶺中塔建材廠相關工作分管人員,協商賠償問題。

  在協商過程中,廣東蕉嶺中塔建材廠代表一再強調,承建商直接經濟損失約30萬元,瑞金經銷商承擔主要責任,廠方承擔次要責任,因為産品出廠前他們曾交代過經銷商,此水泥只可用於砌墻。

  但翁樹華否認了這點,説直到發現水泥質量有問題時,廠方仍在強調街面難硬化是施工方配料不當所致。

  而湯曉盠説,施工當中,他是根據水泥包裝袋上的説明(強度等級PC32.5)來配料,不可能存在配料不當。

  廣東蕉嶺中塔建材廠代表始終表示自己只承擔次要責任,只願意賠償1萬元。

  雙方協商最終無果而終。

  ◎律師

  建材廠應承擔賠償責任

  江西維商律師事務所歐陽浩指出,廠方未取得水泥生産許可證及相關營業執照,擅自生産、經營水泥。按照我國《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例》19條中的規定:對未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産的經營單位,責令停止生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歐陽浩還指出,“中塔”水泥被檢出實為粉煤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産品以外的其他財産損害的,生産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此案中,中塔建材廠應進行賠償。

  “倘若廠方冒用他人品牌生産偽劣産品,不僅是違法還是犯罪。”歐陽浩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0條規定,生産者、銷售者在産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文/圖記者劉佔明陳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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