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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如何走出“猝不及防”陰影(圖)

 

CCTV.com  2008年06月12日 17:2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法制日報  

  新聞快讀

  汶川特大地震不僅給受災省區的人民群眾帶來巨大的生命財産損失,也使這些地方的文化遺産、歷史古跡損失慘重。雖然困難重重,但有關部門對受損文物重建的規劃,仍在緊鑼密鼓地進行。

  突如其來的災難讓我們為毀損文物惋惜的同時,也對文物保護工作,特別是與文物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提出了新的思考。

  文物重建工作需嚴格依法依規進行

  文物毀損相關規定過於原則需細化

  增加預防和應對災害毀損文物法條

震後二王廟 李傑攝

  本報記者 席鋒宇

  這個5月,中國文物遭遇了一次猝不及防的沉重打擊。

  位於四川省都江堰市內的二王廟景區,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往年的五六月間是這裡最美的時候,香火繚繞,人頭攢動,廟宇與園林相結合的古建築群,掩映在鬱鬱蔥蔥的古樹中,令人嚮往。

  然而,在經歷了“512”四川汶川大地震之後,二王廟只剩斷壁殘垣,目光所及之處均是一片廢墟,整個二王廟幾乎遭受了滅頂之災。而在都江堰城中,更是難以找尋到一座完好無損的文物建築。

  汶川特大地震在給四川、甘肅、陜西等省區的人民群眾帶來巨大的生命財産損失的同時,也使這些地方的文化遺産、歷史古跡損失慘重。

  多方原因造成文物受損嚴重

  據了解,目前,國家文物局已經組織專家組分赴四川、重慶、甘肅、陜西等地,對受損文物進行深入的實地勘查和評估定損,並組織搶救和搶修。

  “專家組的工作重點是摸清不可移動文物以及博物館人員、建築、文物的具體狀況。”國家文物局局長單霽翔説。

  此前,關於文物毀損情況,國家文物局曾提供了一組數據。據不完全統計,在此次地震中,兩處世界文化遺産、127處全國重點保護文物單位、192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2700多件館藏文物受損,其中包括254件珍貴文物。

  有關文物專家説,地震中文物受損如此嚴重,原因之一就是大地震波及的省份基本都屬於我國文化遺産的密集地區。以四川為例,受災地區不僅有都江堰、青城山、大足石刻等世界文化遺産,還有作為世界自然遺産的臥龍、九寨溝、黃龍等自然保護區,這些地方匯集了獨具特色的少數民族文物資源。毀損遍及文物古跡遺址、館藏文物等多個受保護的文物種類,毀損範圍涵蓋各級文物保護單位。

  國家文物局博物館司司長宋新潮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近年,很多縣都擁有了自己的博物館,社會上已經形成範圍較廣、規模龐大的博物館群,這也是此次損失較大的原因之一。

  “文物部門保護意識的缺乏是此次文物損壞嚴重的又一個原因。”宋新潮説,有些文物收藏單位的設施不完備,特別是縣級文管所,由於文物沒有裝入囊匣保管,在地震時出現落地現象。同時,對文物建築和文物保管、陳列、展示工作的防震措施,也缺乏具體要求。

  “一些文物長年得不到修繕,遇到特別重大的自然災難就會"一病不起"甚至"一命嗚呼"。”重慶市文物局副總工程師吳濤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説。

  災後文物重建面臨巨大困難

  5月26日,由國家文物局副局長童明康帶隊的抗震救災文物保護專家組抵達二王廟景區,這表明四川災後文物復原修繕工作正式啟動。

  關於文物具體的修繕和重建的開始時間,童明康説,必須等到余震過去,呈現平穩狀態時才能開展。自然文化遺址屬於國家級別的,還需要協同世界自然文化遺址相關組織、建設部、國家文物局一起制定具體的修繕方案,並待文化部批准後方可開展實施。

  目前,國家文物局正在組織未受災的實力雄厚的文博單位,著手開展古建修繕和文物修補的準備工作,制定搶救維修的具體方案。6月中旬,將召開全國文物系統支援災區動員大會,簽署協定,進行對口支援。

  一些文物保護專家對記者説,文物不同於其他,“重建”二字背後更多的是如何尊重原貌進行修繕和保護的問題。而古跡遺址和館藏文物又需要區別對待,重建文物的過程中稍有不慎,文物將失去原有的歷史模樣和意義。

  中國考古學會理事長徐蘋芳認為,災後文物的修復工作面臨巨大的困難和挑戰。和倒塌的民房不同,遺址修復不能操之過急,如何恢復原有遺址的建築風貌,需要經過國內權威專家的論證,確定方案以後才能實施。除此之外,保護性修復還需要翔實的檔案資料。如果古建築完全倒塌,就根本沒法修復了。”

  重建工作需嚴格依法依規進行

  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中關於保護原則的規定中的一條就是必須原址保護。據羅哲文介紹,文物學家一般把這個原則稱為“修舊如舊”。在這次地震中遭受嚴重創傷的不可移動文物也要依據這個原則進行。

  中國文物學會會長羅哲文説,如果有些地點經過專家的論證,確實不具備在原址上修繕的條件時,才可以考慮異地保護。《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也規定了這樣的條款:只有在發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因國家重大建設工程的需要,使遷移保護成為惟一有效的手段時,才可以原狀遷移,異地保護。

  根據《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的規定,文物保護工程分為保養維護工程、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遷移工程等。羅哲文介紹,在這次重大自然災害面前,恐怕這些工程類型都有可能用到。他説,文物修繕和保護本來就是一項複雜而龐大的系統工程,涉及方方面面,決不是一個簡單的行為就能結束。為了更好地保護文物,可能需要分階段根據文物的需要進行各類工程。

  關於毀損文物修繕的具體承擔方是誰的問題,國家文物局有關工作人員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文物保護單位需要修繕、遷移、重建工程時,涉及建築活動的單位,應當同時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另一種是不涉及建築活動的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只要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都有資格承擔。

  防災法律和管理體系有待健全

  面臨如此巨大的災難時,我們真的只能“束手就擒”嗎?突如其來的災難讓我們為毀損文物惋惜的同時,也對文物保護工作提出了新的思考。

  重慶市文物局副總工程師吳濤認為,加強平時對文物的監管、明確分級負責制等都是重要的文物保護對策,同時要建立一個完善的管理體系和辦法來應對突發事件。

  “我覺得,地震多發國家日本對文物的地震防範措施值得我們學習。”徐蘋芳説,日本的文物大多都是用底座固定在櫃子上的,即使櫃子倒下來,文物也會沒有事。而且,日本的博物館抗震級別也非常高,通常會成為地震發生時人們的躲避之所。

  記者在涉及文物保護的各種法律、規章、辦法中仔細尋找,只在《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中發現了一條涉及預防災害對文物毀損的原則性規定:預防災害侵襲。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要充分估計各類災害對文物古跡和遊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制訂應付突發災害的週密搶救方案。沒有一個實施細則,這樣的原則性規定很容易就淹沒在眾多法律條款之中,從而在現實中失去或者降低了操作性。

  地震之後,有的法律學者建議,應該在文物保護的法律體系中加入預防和應對災害對文物毀損的法律條款。他們認為,只有健全和完善了預防災害、保護文物的法律體系和管理制度後,才不會讓那些承載民族歷史和歲月崢嶸的珍貴文物,再次面對災難時再受傷。

責編: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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