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公佈 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制定本規定。
二、中小企業標準根據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産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三、本規定適用於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其中,工業包括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産和供應業。本標準以外其他行業的中小企業標準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業標準為:
工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産總額為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3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産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建築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産總額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6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産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批發和零售業,零售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5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1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批發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交通運輸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5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郵政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1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住宿和餐飲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8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五、本規定中,職工人數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末從業人員數代替;工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産品銷售收入代替;建築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工程結算收入代替;批發和零售業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銷售額代替;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營業收入代替;資産總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資産合計代替。
六、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
七、企業類型的確認以國家統計部門的法定統計數據為依據,不再沿用企業申請、政府審核的方式。
八、本標準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經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佈的《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準》及1992年公佈的該標準的補充標準同時廢止。
責編:劉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