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商務、工商、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
實施汽車摩托車下鄉是國務院作出的重要決策,既是實現惠農強農目標的需要,也是拉動消費帶動生産的一項重要措施。為組織實施好汽車摩托車下鄉,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會同相關部門抓緊制訂具體操作辦法,儘快組織落實。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件: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二OO九年三月十日
附件:
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汽車産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的通知》(國發[2009]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搞活流通擴大消費的意見》(國辦發[2008]134號)及國務院第51次常務會議關於摩托車歸入汽車下鄉補貼渠道的決定,現制定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如下:
一、政策目標
實施汽車摩托車下鄉的宗旨是,提高農民購買能力,加快農村消費升級,改善農民生産生活條件,促進汽車摩托車産品技術更新換代,實現汽車摩托車産業結構優化升級,實現內外需協調發展。
二、政策內容
(一)補貼行為及對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農民將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並換購輕型載貨車(以下簡稱“換購輕型載貨車”)。享受補貼的輕型載貨車每戶限購一輛。報廢車輛車主與新購車輛車主為同一農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農民購買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車。享受補貼的微型客車每戶限購一輛。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農民購買摩托車。享受補貼的摩托車每戶限購兩輛。
三輪汽車指原三輪農用車;低速貨車指原四輪農用車;本方案所稱的輕型載貨車指總質量大於1.8噸但不超過6噸、至少四個車輪且用於載貨的機動車輛;本方案所稱的微型客車指發動機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個車輪且用於載客的機動車輛(不含轎車)。
(二)補貼産品及企業的確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佈的《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條件且經過國家強制性認證的輕型載貨車、微型客車以及摩托車,均可作為補貼車型;生産上述産品並且同意對産品質量、經銷網點、售後服務、價格、銷售統計和政策宣傳等工作進行承諾並簽訂責任書的企業,可以參與汽車摩托車下鄉産品生産和銷售。
換購輕型載貨車,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車主應當提供必備的要件,將報廢的車輛交售給依法設立的汽車回收企業回收拆解,取得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登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