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幫工》
上海市民顧先生請了幾位朋友來幫他搬家,沒想到卻給他幫出了一個很大的亂子。2002年12月28日是顧鈞搬家的日子。這天早上八點,按照頭一天晚上飯桌上的約定,沈慧平開著他的一輛小工具車準時來到這裡,幫顧鈞搬家,搬家進入了尾聲,還剩下了曬衣桿和窗簾桿。
沈慧平覺得樓梯口不好轉彎,於是就把曬衣桿和窗簾桿從窗臺扔下去。但是卻不小心砸到高壓線,導致高壓線路損壞,小區很多家電器都損壞,大概損失了25萬人民幣。
面對24萬6千多元的賠償,顧鈞和沈慧平的朋友關係走到了盡頭。顧鈞覺得,禍是你沈慧平闖的,我這套房子一共只賣了21萬元,叫你這麼一扔等於是把整套房子扔掉了,你當然得承擔責任。而沈慧平也覺得這是天大的冤枉,我好心好意幫你忙,沒得一分錢的好處,卻要讓我來承擔責任,哪有這樣的道理?
電力公司一紙訴狀把顧鈞夫婦告上法庭,顧先生要求追加沈先生為第三被告。最後,2003年12月25日,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被告沈慧平拋擲窗簾桿的行為是搬家行為。當被告沈慧平選擇拋擲的方式搬移窗簾桿時,被告蔡愛華在場卻沒有阻攔。故該搬家行為造成的後果對外理應由既是東家又是組織指揮者的被告顧鈞、蔡愛華夫婦承擔。所以判令被告顧鈞、蔡愛華賠償原告上海市電力公司南匯供電分公司24683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