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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商業賄賂(2008/11/25)

CCTV.com  2008年11月25日 23:0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CCTV.com  

    解説:醫生教師拿回扣,反商業賄賂劃清紅線,送購物卡,送旅遊,11條意見再定新規,新時期有哪些賄賂新手段,你要提高警惕《今日觀察》正在評論。

    主持人:這裡是正在播出的《今日觀察》,歡迎各位的收看。今天的節目當中讓我們共同來關注商業賄賂行為,您或許還不知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最新規定,今後如果醫生在開藥方的時候收了回扣,或者是老師在購買教材和教學器具的過程當中,收受了回扣的話,都將會被認定是商業賄賂行為。那麼在我們的生活當中,還會有哪些也許大家已經司空見慣的行為,從現在開始,講會被認定為是商業賄賂行為呢?今天的節目當中,我們將和兩位評論員霍德明和張鴻和大家來共同關注,我們也歡迎電視機前的各位登陸央視網、騰訊搜搜網和搜狐網,來發表您對這個話題的看法,稍候我們來關注各位的網絡留言。

    好,節目一開始,我們先來了解一下這個最新的規定。

    反商業賄賂新規:拒絕灰色地帶

    解説:當高法、高檢日前聯合向全社會發佈《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之後。社會各界今天集中對這份新的司法規定進行了解讀。人民日報今天發表《醫生“開單提成”屬於受賄》的文章,中國青年報也發表《賄賂罪:法律適用範圍擴大了》的文章、但值得注意的是,多家媒體此次把目光主要集中在了新規定中的兩項特別規定上,

    在此次發佈的規定中,針對與百姓利益密切相關的醫療、教育、招投標等領域的商業賄賂行為,司法部門此次明確的規定,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醫藥産品銷售方財物,為醫藥産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教師利用教師活動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物品銷售方財物,為物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此前社會各界集中反映的醫生收取醫藥産品銷售方的回扣,學校中教師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採購中,收受回扣的行為,新的司法規定這次專門進行了重申和強調,媒體分析説,這證明國家對新領域的新犯罪形式,警惕性很高,監管也很及時。

    同時,高法高檢新發佈的規定,還有三個特點值得大家關注,首先是商業賄賂犯罪涉及的範圍擴大了,新司法規定解釋説,刑法中曾經規定,涉及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前大家對“其他單位”存在著模糊認識,這次的規定很明確,其他單位包括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國有社會團體等單位。各種活動的組委會、籌委會、工程承包隊等臨時性的組織也包含在其中。

    此外,新司法規定還確認,以後認定商業賄賂的範圍,不僅是財物,這次還擴大到了財産性利益這個層面。這是和當前不斷翻新的商業賄賂手法密切相關。規定説,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産性利益,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旅遊費用等都被具體地列入其中。

    而針對一些犯罪分子在實施賄賂犯罪的時候,借饋贈之名而行賄賂之實,並以正當饋贈為其行為辯解的行為,這次司法規定也明確了賄賂與親友正當饋贈,罪與非罪的辨別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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