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險企賣保險送權益卡遭監管警示

來源:央廣網 | 2026年03月20日 14:31
央廣網 | 2026年03月20日 14:31
原標題:多家險企賣保險送權益卡遭監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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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證券日報

  本報記者 冷翠華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湖北監管局(以下簡稱“湖北金融監管局”)近日下發《關於規範保險業務活動中以“特藥卡”等形式給予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合同外利益的提示函》,直指部分保險公司在展業中向消費者贈送“特藥卡”“CAR-T卡”等權益卡的違規行為。

  事實上,此前已有多地監管部門警示此類風險。業內人士認為,保險公司提供增值服務是監管鼓勵的方向,但“保險+”並非無邊界搭配,必須嚴守合規底線。

  嚴禁違規贈送權益卡

  湖北金融監管局表示,近期在監管工作中發現,一些保險公司在保險業務活動中向消費者贈送“特藥卡”等權益卡,涉嫌給予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為規範市場秩序,防範經營風險與合規風險,該局明確表示,嚴禁違規向保險消費者贈送“特藥卡”“CAR-T卡”等權益卡。

  “特藥”一般指治療罕見病、重大疾病的高費用特效藥物,通常不在普通醫保報銷範圍內或報銷比例很低。“CAR-T”則是一種新型癌症免疫細胞治療方法,價格同樣很高。

  據介紹,“特藥卡”“CAR-T卡”等權益卡的提供方為第三方機構,這些機構未獲得金融業務經營資格,相關産品模倣保險産品的條款設計和賠付責任,容易引發消費者與第三方機構和保險公司之間的糾紛。

  BestLawyers聯合創始人李世同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保險公司向醫藥服務公司等第三方採購“特藥卡”,其成本往往較低,卻以“動輒幾十萬元保障額度”為噱頭,將贈送權益卡作為拓客、留客手段,存在較大合規與經營風險。

  一方面,第三方機構並非持牌金融機構,但權益卡設計與保險産品高度相似:承諾在消費者罹患特定疾病並需購藥或治療時兌現權益,實質已接近保險功能。另一方面,消費者易將贈送的權益卡視為保險産品保障的延伸,誤以為保險公司會兜底兌現;但此類權益並未寫入保險合同,完全由第三方機構提供。一旦第三方無法履約,極易引發多方糾紛。

  為此,湖北金融監管局明確四項“嚴禁”:包括嚴禁在保險業務活動中向消費者贈送權益卡;嚴禁採購、儲備、分發權益卡用於邀約、促單、回訪;嚴禁在保險産品宣傳、講解過程中,將權益卡與保險公司挂鉤;嚴禁將權益卡所宣稱的特藥補貼、費用報銷等功能與保險産品的保障責任混為一談,變相誇大保險責任,欺騙保險消費者。

  須厘清服務邊界

  嚴禁保險公司贈送權益卡,並非監管部門禁止保險公司提供服務,而是要明確邊界。湖北金融監管局表示:“鼓勵探索差異化經營,提供符合監管規定的健康管理服務。”

  “鼓勵各保險公司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細分客戶需求,探索提供滿足不同人群需求的差異化服務舉措。要注意區分合法增值服務和違法違規給予保險合同外利益之間的邊界,嚴守合規底線,嚴禁為客戶提供違反監管規定的增值服務。”湖北金融監管局表示。

  在實務中,保險公司如何明確邊界,為消費者提供合法的、真正實用的增值服務?李世同表示,相關服務必須嚴格依據《健康保險管理辦法》《關於規範保險公司健康管理服務的通知》的規定,且必須是與保單本身直接相關的服務,不能是無關服務。

  某人身險公司北京分公司相關負責人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在實務中,區分合法增值服務和違法違規給予保險合同外利益之間的邊界,主要看三個層面。一是看合作模式。保險公司提供的就醫綠通、健康管理等合法增值服務,通常是由保險公司總公司與第三方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服務內容會明確寫到保險合同裏。如果第三方機構出問題,保險公司要兜底,更換機構繼續履行責任。這種形式被稱作“總對總”合作,保險公司是責任的最終承擔方。

  二是看是否“合同化”。合法的增值服務要麼在保險合同條款中列明,要麼單獨簽訂服務合同。比如《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就允許健康管理服務另行簽訂合同,寫入合同中的服務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看採購主體。這次被監管叫停的權益卡,往往是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或個人向第三方機構自行採購的,其産品條款模倣保險但又不是保險。

  簡而言之,核心判斷標準是保險公司是否對服務持續履約承擔法律責任、是否將其納入合同管理。消費者投保時也需仔細辨識,避免被“贈送高保障權益卡”等營銷話術誤導。

  

編輯:司曉穎 責任編輯: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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