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當一位消費者驚訝地發現,自己已登出超過一年的某平臺借貸産品的額度,仍在為寧波銀行提供持續查詢其個人徵信報告的理由時,一場關於金融隱私、授權邊界與機構權力的無聲對抗便拉開了序幕。
近日,有消費者在黑貓投訴平臺上投訴稱,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銀行)多次“違規”查詢其個人徵信信息。寧波銀行客服回應消費者稱,這是由於該消費者在某平臺借貸産品擁有借款額度,資金提供方為寧波銀行,故而寧波銀行會定期查詢其徵信。然而,據該名消費者表示,他已登出該平臺近一年時間,因此並不認可寧波銀行“存在借款額度”的説法。

針對這一糾紛,央視網記者聯絡了該名投訴人。但投訴人表示,出於個人原因,不想繼續反饋該問題,拒絕了記者的進一步採訪邀請。
為了厘清本次糾紛,記者聯絡了寧波銀行相關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雖然該投訴人登出了某平臺借貸産品的賬戶,但是其貸款額度的有效期限是截止到2026年8月。“(銀行)嚴格按照客戶簽署的《徵信查詢及提供授權書》,是沒有問題的。”該負責人還強調,截至目前,寧波銀行未收到客戶或平臺傳輸的登出額度申請,因此在額度有效期間,正常進行“貸後管理”查詢。但同時,該負責人也表示,上述流程確實容易導致客戶“誤解”。
儘管投訴人不願“現身説法”,寧波銀行也否認銀行自身存在違規問題。但這一糾紛還是尖銳地揭示了當前徵信業務中的一些問題——金融機構的系統性風控邏輯與消費者個體感知的業務終止狀態之間,存在着巨大的認知與信息鴻溝。
銀行的查詢依據,或許是內部尚未及時更新的數據,抑或是與第三方平臺之間複雜合作合同中延續的授權條款;而消費者則認為,賬戶登出即意味着業務關係與查詢授權的徹底終結。消費者與銀行的各執一詞,暴露出機構在“合法、正當、必要”查詢原則執行上的彈性與模糊性。
那麼,商業銀行在用戶完成賬戶登出操作後,依舊以“授信額度存在”為由,持續發起徵信查詢的行為,究竟是否合理?
在接受央視網記者採訪時,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首席專家、主任曾剛表示,對於已經登出且無欠款的信貸賬戶,金融機構以“額度存在”持續查詢徵信,不符合《徵信業管理條例》“正當、必要”原則。徵信查詢的“必要性”界定,應與信貸業務存續強關聯,以“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為核心標尺,而非僅以“額度存續”為依據。
他指出,在賬戶登出、欠款結清後,金融機構與消費者的核心信貸關係已終止,“貸後管理”的基礎不復存在。所謂“額度存在”多為機構內部額度管理邏輯,不能對抗消費者登出賬戶的意思表示與合同終止的法律事實。
值得關注的是,在回復記者時,寧波銀行負責人還強調,類似在貸款期限內登出的情況比較少見。但實際上,根據記者粗略調查統計,金融機構與消費者之間類似的徵信糾紛並不在少數,一些金融機構在徵信管理方面存在違規操作的行為也並不罕見。

例如,2026年以來,已經陸續有中信消費金融、蘇銀凱基消費金融、中原消費金融等三家機構收到罰單,從被罰原因來看,均涉及個人信用信息管理違規。而寧波銀行自身也在2025年11月,被央行寧波市分行處以98.8萬元罰款,罰款原因為“違反信用信息採集、提供、查詢及相關管理規定”。
“薛定諤”的額度:合規與合理之辯
這起糾紛揭示了一個現象——在個人徵信查詢的模糊地帶,金融機構的“常規操作”與消費者的隱私感知之間存在巨大落差。同時,某些第三方平臺在用戶貸款賬戶登出的流程中,也可能存在責任模糊、未主動同步登出等問題。
寧波銀行的回應,指向了一個常見的業務邏輯:只要有“授信額度”存在,無論是否實際使用,銀行就有權進行“貸後管理”查詢。
然而問題癥結在於,當消費者認為通過平臺登出已終結業務關係時,金融機構的系統可能仍將額度標記為“有效”。這種系統狀態與現實認知的脫節,成為糾紛滋生的土壤。
《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採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採集。然而在現實情境中,許多消費者在簽署格式化的《個人徵信授權書》時,並未意識到其中的條款可能授權銀行在業務關係實質終止後仍能查詢徵信。這種“一次授權,無限查詢”的潛在風險,讓個人金融隱私暴露在不可預知的監控之下。
工信部信息通信經濟專家委員會委員盤和林指出,當前部分銀行、金融機構查詢徵信,實際上是為了後續的針對性營銷,而非所謂“貸後管理”。《個人信息保護法》要求的是信息獲取最小化原則,即“無必要,不收集過多信息,且查詢信息應該遵循用戶同意和知情原則”。
“理論上,對於已結清的貸款,應該及時終止對應銀行的徵信查詢授權,但現實中,由於各部門信息不對稱,徵信系統面對金融機構申請,是很難分辨用戶是否已經和銀行結束了信貸關係。”盤和林表示,未來需要在技術和徵信申請流程上加以完善。比如規定用戶登出賬戶時必須同步更新徵信數據,並對目標銀行加以信息申請限制。
一位受邀接受採訪的法律專家對此也持有類似看法。他認為,“貸後管理”作為銀行合規查詢的理由,其核心前提是存在持續的信貸關係。當信貸關係實質終結後,銀行已無貸後管理的法律基礎。這並非“技術性違規”,而是對公民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
此外,對於銀行通過格式合同取得的概括性授權,若條款允許在業務終止後仍可查詢,法律專家指出,這可能因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加重其責任而被認定為無效格式條款。依據《民法典》,此類條款若未履行提示説明義務,或單方面剝奪消費者撤回授權的權利,缺乏公平性基礎,消費者可主張其不成為合同內容。
“雙面”寧波銀行:高速擴張下的合規挑戰
要理解徵信查詢亂象的滋生土壤,必須將其置於主體機構的經營語境中審視。寧波銀行,這家深耕長三角的上市城商行,近年來無疑是資本市場眼中的“優等生”。
根據寧波銀行2025年業績快報的數據顯示,截至2025年末,寧波銀行總資産36286.01億元,較年初增長16.11%;貸款和墊款總額17333.13億元,較年初增長17.43%;客戶存款總額20248.83億元,較年初增長10.27%。2025年,寧波銀行實現營業收入719.68億元,同比增長8.01%;實現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293.33億元,同比增長8.13%。截至2025年末,寧波銀行不良貸款餘額131.47億元,不良貸款率0.76%,較上年末持平。
與光鮮財報形成反差的,是來自監管部門的嚴厲敲打。2025年11月,央行寧波市分行對寧波銀行開出 98.8萬元 的罰單,處罰事由為“違反信用信息採集、提供、查詢及相關管理規定”。該罰單雖未明確直接指向“違規查詢用戶徵信”問題,但“違反信用信息採集、提供、查詢及相關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通常指向金融機構在徵信管理上的合規瑕疵。
整體來看,一方面,寧波銀行近年來貸款增長提速,尤其對公與消費貸,通過控股寧銀消金深度佈局消費金融,實現業務聯動,以“財資大管家”等數字化工具切入企業服務,提升了服務效率。
另一方面,規模的快速膨脹也帶來了精細化管理挑戰,在貸後管理等環節,寧波銀行對徵信查詢可能存在路徑依賴與濫用。
隱私紅線顯然不應該因此而被忽略。在金融消費領域,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糾紛本質,實際上源自機構在戰略上追求規模與速度優先,某種程度上將合規與客戶隱私保護置於次要地位。當業務的油門被深踩,風控與合規的剎車系統若未同步強化,類似的糾紛甚至違規便難以避免。
規範之路:重建發展與合規之間平衡
糾紛背後,幾個更深層次的行業性矛盾亟待關注:
首先,是“貸後管理”的無限延伸與授權書格式條款的寬泛解釋問題。許多格式化的《個人徵信授權書》條款寬泛,這使得“貸後管理”成為一個可以長期、甚至永久行使查詢權力的“萬能理由”,即所謂的 “一次授權,終身有效”的隱形陷阱。
其次,是合作業務中的“數據斷鏈”。在銀行與互聯網平臺合作的聯合貸款或助貸模式下(如本次糾紛中的“某平臺借貸産品”),用戶流、資金流、數據流分屬不同機構。用戶可能在平台端登出賬戶,但該信息未能及時、有效地同步至作為資金方的銀行徵信管理系統。銀行端依賴過時或失真的信息繼續查詢,導致消費者陷入“投訴無門,解釋不清”的困境。這暴露了金融科技創新中,數據治理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未能同步跟進的缺陷。
最後,也是最核心的“必要性”原則失守。《徵信業管理條例》規定的“合法、正當、必要”三原則中,“必要”是最關鍵也最易被突破的一環。對於一筆已結清、賬戶已登出的業務,持續查詢的“必要性”基礎已根本動搖。當銀行將大規模、周期性的“例行”查詢置於對個體客戶“具體”風險判斷之先時,其行為性質或許便從風險防控,滑向了數據權力的過度行使。
寧波銀行與消費者的本次糾紛案例,可以看作觀察我國金融機構在轉型路口普遍困境的一個切片。要遏制徵信查詢亂象,不能僅寄望於罰單的威懾,更需要從理念、技術與制度層面進行系統性的規範重建。當市場在為信貸的便捷與普惠喝彩時,絕不能忽視那隱藏在每一次非必要徵信查詢背後,被侵蝕的個人隱私邊界。
金融的現代化,絕非僅僅是規模和效率的競賽,更應是一場關於信任、權利與尊嚴的建構。監管的“牙齒”已更顯鋒利,行業的“內省”亟待深化。衡量一家銀行乃至一個金融體系是否真正優秀的,不僅在於其創造了多少利潤,更在於它能否在追逐利潤的同時,牢不可破地守衛好每一位客戶那最為隱秘也最為珍貴的信用足跡。寧波銀行與消費者之間糾紛,應當成為全行業審視自身、刮骨療毒的起點。
規範之路,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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