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24日就《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2009年修訂)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9號——凈資産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及披露》(2009年修訂)公開徵求意見,修訂凈資産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計算規則,對報告期發生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等方式實現非上市公司借殼上市且構成反向購買等事項的財務處理做了進一步明確,以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2009年度財務報告信息披露質量。
《規則第9號》要求公司編制招股説明書、年度財務報告、中期財務報告時,列示按加權平均法計算的凈資産收益率,而不再分別列示按全面攤薄法和加權平均法計算的凈資産收益率。《規則第9號》明確,報告期發生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的,計算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加權平均凈資産收益率時,被合併方的凈資産從合併日的次月起進行加權。計算比較期間的加權平均凈資産收益率時,被合併方的凈利潤、凈資産均從最終控制方實施控制的次月起進行加權;計算比較期間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加權平均凈資産收益率時,被合併方的凈資産不予加權計算(權重為零)。
責編: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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