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就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有關問題公開徵求意見
新華網北京5月5日電(記者姜銳、王宇)國家外匯管理局5日發佈了《關於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希望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在2009年5月19日之前,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的方式提出意見。外匯局承諾將認真研究每條建議,作為立法的參考和依據。
外匯局稱,發佈通知並徵求各方意見,旨在便利銀行、企業辦理外匯業務,同時規範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的開立、使用等行為,防範國際金融風險。
通知要求,境內銀行為境外機構開立外匯賬戶時,應當在外匯賬戶前統一標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在正式通知發佈之日起一年內,銀行應完成前款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統一標注NRA內部系統調整以及本通知發佈前已開立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統一標注NRA等工作。
通知明確NRA外匯賬戶收匯,由境內銀行直接辦理入賬手續。NRA外匯賬戶之間劃轉、與離岸賬戶之間劃轉或者向境外支付,境內銀行可根據客戶支付指令等直接辦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除外。
此外,通知指出,未經外匯局批准,不得從NRA外匯賬戶存取外幣現鈔,不得將NRA外匯賬戶內資金結匯。要求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與境內資金往來按跨境交易管理,銀行應按照跨境交易的要求,並審核相關單證。
據了解,此前境外機構只能由外資銀行為其開立外匯賬戶。中資銀行為境外機構開立外匯賬戶,事實上是放寬了境外機構外匯賬戶與境外之間往來的限制。
外匯局認為,這些措施有利於境內銀行和企業辦理涉外業務,便利了境外投資企業資金集中管理和運作。
責編: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