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女士近日致信市二中院《袁月全信箱》諮詢:
今年初,我通過仲介出售一套房屋,我與買方張某及仲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協議》,該協議是仲介事先打印好的,在該協議中約定,無論出售方和買方任何一方違約,都應支付仲介費1萬元。此後,買方反悔,我們雙方自願協商解約。但仲介公司要求我支付1萬元仲介費,請問仲介公司的要求合理嗎?
王女士: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24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對於居間合同,如果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按約支付報酬;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你與房屋仲介之間的關係是一種居間法律關係。根據上述條款,仲介公司未能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僅可要求你支付必要的活動費用,如仲介報告房源、陪同看房等行為所投入的人力、物力等。
至於雙方合同中約定的“無論任何一方違約,都應支付1萬元仲介費”的條款,該條款對仲介公司而言,是一種保底條款,是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條款。
對於格式條款,根據《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你及買家與仲介公司之間的“無論任何一方違約,都應支付1萬元仲介費”的約定單方面加重了你方義務,該條款約定應為無效。你無需支付1萬元佣金。但如果仲介公司有必要的費用支出,你應當向仲介公司支付。
責編:谷立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