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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機構提供金融信息服務規定6月1日施行

 

CCTV.com  2009年05月01日 09:0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新社  

  中新社北京四月三十日電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商務部、工商總局三十日聯合發佈《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並將從六月一日起施行。

  該規定分總則、審批、投資設立企業、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六章,計二十五條。其中第十九條稱,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金融信息服務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登記註冊的經營範圍從事業務活動,不得開展新聞採集業務,不得從事通訊社業務。

  據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有關工作人員介紹,按照今年一月二十九日公佈的《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第548號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為“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的服務業務審批”實施機關。

  為做好服務和管理工作,便於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依法提供金融信息服務,滿足國內用戶對金融信息的需求,促進金融信息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與商務部、工商總局聯合發佈了這一管理規定。

  規定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為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機關。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必須經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批准。

  附則第二十四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有關機構,在內地提供金融信息服務,參照適用本規定。

責編:金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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