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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契約引入分紅新規

 

CCTV.com  2009年04月29日 08:3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證券時報  

  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時間應不超過15 個工作日

  證券時報記者 朱景鋒

  4月成為基金採用收益分配新規的分水嶺,隨著4月3日獲批的建信收益增強、國泰區位優勢和4月13日獲批的諾安增利債券等三隻基金均在各自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説明書中採用了證監會發佈的《證券投資基金收益分配條款的審核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的相關規定,基金分紅新規正式發揮實質作用。

  對於關係投資者切身利益的基金收益分配,無論是《基金法》還是《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都沒有給出明確和可操作的規定,這也造成了老基金在收益分配方面規定混亂,在具體操作中産生眾多爭議。

  為了規範基金的分紅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監會日前發佈了專門針對基金分紅的《證券投資基金收益分配條款的審核指引》,對基金分紅的條件、基礎、時間等重要內容作出更細緻和準確的規定。

  《指引》明確“基金可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等關鍵要素和概念,定義了“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於面值”的具體規則,並首次規定了收益分配的時間期限,即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應不超過15 個工作日。並取消了老基金契約中規定的“基金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等容易産生歧義和爭議的條款和內容。

  以4月13日獲批的諾安增利債券基金為例,該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説明書中均明確載明:基金利潤的構成包括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票據投資收益、買賣證券差價、銀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運用基金財産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也計入利潤。“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對於利潤構成,建信收益和國泰區位均按照新會計準則進行表述為: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關於基金收益分配原則,諾安增利在合同中約定,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於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的20%;並且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應不超過15 個工作日;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據悉,《指引》併為對基金分紅次數和比例作出強制性規定,而是由基金公司自己把握。如國泰區位優勢基金契約中規定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10%。建信收益增強債券基金則約定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的30%。

責編:王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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