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李女士稱自己2008年1~9月月薪1800元。可在9月工傷後,公司只按照月薪1100元的標準賠償。
調查:李女士與公司的合同顯示,李女士的工資計算方式為計時工資,李女士可以提供的工資記錄為1164元,李女士稱另外700元為現金支付,不體現在工資單中。
昨日,李女士向本報投訴稱,自己于2008年9月發生工傷,經鑒定為十級。
公司起初答應按照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賠償,李女士稱,自己之前領到的月工資約每月1800元。“一般都沒有少過1700元。”李女士告訴記者。
李女士説,他2006年3月14日進入該公司做廚師。“整個廠60個人,都是我一個人做飯給他們吃,公司答應每個月給我1800元。現在我工傷了,我只想得到我應得的。”
投訴:工傷後公司只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賠償
據了解,李女士曾經與公司簽過兩份勞動合同,銀行工資記錄上顯示,2007年李女士的月工資都在1800元左右,最少的也在1740元以上。
李女士稱,自2008年1月日起,公司的發放工資的方式發生了變化。“以前都是將1800元直接打到銀行卡上面,從2008年開始就是打一部分到卡上,另外給一部分現金。”李女士説:“當初簽合同的時候,公司説沒事,還是跟原來一樣的錢。”
但公司經理劉女士否認了這一説法。“她是在亂講的,我們是正規的公司,一直都是一千多元的。現在勞動仲裁也下來了。”
記者在李女士提供的銀行交易明細上看到,“工資”一欄的數額均超過1700元。
記者調查:簽過兩份合同 合同工資≠實際工資
因不滿公司的賠償標準,李女士向勞動局提出仲裁。日前,東莞市勞動爭議仲裁庭大朗分庭下發了仲裁結果。
仲裁書中稱,因為李女士無法提供2008年1月後的工資為1800元的憑證,故按照工資單上的月工資 1164元進行賠償。
廣東可園律師事務所律師金朝陽也表示,如果李女士無法提供現金支付工資是作為發放工資的一部分的相關證明,那麼仲裁也只能按照李女士簽字的工資單標準進行賠付。
責編:谷立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