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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買高風險金融衍生品 千萬富翁失誤變"負"翁

 

CCTV.com  2009年04月16日 08:2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證券報  

  金亮(化名)在發給中國證券報記者的郵件裏,條理清楚地粘貼了12個附件。這12個附件連綴成了匯豐私人銀行(瑞士)有限公司(下稱匯豐私人銀行)為金亮理財卻讓他由千萬富翁變成"負"翁的離奇經歷。12個事件的發生時間精確到了分鐘。

  讓人難以置信的是,行事精細的金亮,做如此大手筆、高風險的投資,卻連一份投資合同都沒有簽署。一通10分鐘的電話,就是金亮進行千萬元投資的"契約"。

  金亮,38歲,幾年前,他自創的一家IT公司被海外風險投資基金收購,這使他擁有了一大筆外匯。

  "匯豐銀行是我知道的名氣最大的外資銀行,我把我的錢全部存到了匯豐私人銀行。"金亮回憶道。2000年,金亮在匯豐私人銀行香港分行擁有了自己的賬戶,匯豐私人銀行專為身家千萬以上的富豪們服務。

  2007年10月,金亮有意投資港股,就請匯豐私人銀行客戶經理湯太太幫其推薦股票。湯太太發給金亮一封郵件,推薦了3隻股票(華電國際1071、中國鋁業2600、南車時代電氣3898)和1隻基金(霸菱香港中國基金)。發完郵件一刻鐘後,湯太太又給金亮打了個電話。

  這個電話改變了一切。

  金亮介紹,湯太太在電話裏向他推薦了一隻産品,説可以用比市場價低20%的價格買入股票,這樣比直接購買股票要安全得多,而且可以市場價103%的價格拋售,讓他先買1000股試試。2007年10月12日,湯太太幫金亮"以市場價的79.9%"、即19.54的價格購入了"1000股"中國鋁業(2600),投資期限一年。

  之後的三個月異常平靜。金亮沒有收到匯豐私人銀行任何對賬單或交易信息。直到3個月後,金亮接到湯太太的電話,説他賬戶中的資金不夠交割2600買股計劃了,甚至賣出其賬戶中的所有股票,也不夠支付FA 2600合約總金額,要求他存入現金、股票或債券。

  聽到這個消息,金亮大吃一驚,購買湯太太推薦的産品之前,金亮的賬戶裏有120萬美金、60萬港幣,只買了1000股中國鋁業,錢怎麼突然就沒了?

  幾次和匯豐私人銀行交涉後,金亮才知道,自己買的根本不是什麼打折股票,而是高風險的金融衍生産品Forward Accumulator(101207 1yr FA 2600.HK 19.5356- 25.1835,下稱FA),風險等級為最高級別的5級。

  金亮反復研究FA産品説明書後才明白,湯太太所説的中國鋁業打折後的價格19.54港元是行使價格。1000股也根本不是一個小數字,不是一共只買1000股,而是要每天買進1000股中國鋁業,價格為19.54港元。而且,當市場價低於19.54港元時,則必須以19.54的行使價格每天買入雙倍股數,即2000股中國鋁業。每兩周交割一次。這樣算下來,合約一年的投資額達上千萬港元。

  而中國鋁業從2007年10月12日收盤價24.25港元跌到最後一個交易日2008年10月10日的收盤價3.29港元,一年中的跌幅高達86%,遠超過同期港股跌幅。金亮就以每天2000股的速度、19.54港元的價格不停買入中國鋁業。

  當金亮搞明白是怎麼回事,要求取消合約、賠償損失時,客戶經理告訴他,合約無法取消。而金亮原來的客戶經理湯太太2008年4月調離了。作為唯一"契約"的那通銷售電話,銀行到2008年11月3日準備單方面強行斬倉前2天才告知金亮錄音找到了,但金亮必須親自到香港匯豐私人銀行辦公室才能聽到。2008年11月5日匯豐私人銀行對金亮的賬戶強行平倉。這時,金亮賬戶中的120萬美元、60萬港幣悉數虧損殆盡,還欠了銀行23萬港元。銀行方面要求他歸還這23萬港元。

  "我認識幾個和我一樣被外資銀行理財理到鉅額虧損的投資者。我們粗略估算,至少有上千人會受這類複雜的、高風險的、被銷售人員誤導的金融衍生品之害。"金亮認為。

  實際上,除匯豐外,還有星展銀行、荷蘭銀行等在香港的私人銀行銷售Accu-mulator産品。這些産品已經使北京、上海、廣州等地的內地投資者遭受數十億元以上的損失。類似事件引發的紛爭也在不斷升級。

  但金亮等投資者的訴訟之路也許艱難而漫長。

  金亮介紹,包括大陸公民在內的"外國人"、"準外國人"在香港不能享有司法權利國民待遇,不能申請法律援助。雖然香港法院基本不收訴訟費,但是香港境外人士告香港人(包括法人)會被被告要求向法院交存鉅額被告律師費保證金,以備在原告敗訴時可以賠償被告律師費損失。因此,原告不但要交保證金,還要負擔己方的律師費,香港法律還不允許律師進行風險訴訟收費,即事後按工作成果收費。香港這種司法制度意味著遭受鉅額損失的大陸投資者可能無法到香港通過法院訴訟討公道。

  業內人士分析,最關鍵的問題並不在於Accumulator産品本身收益有限,風險無限,而在於推出此類高風險金融衍生品的外資銀行是否讓投資者了解了他們所購買的産品,是否通過合法的方式把産品銷售給了適合它的投資者。

責編:谷立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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