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有關人士8日在清華大學一個學術研討會上透露,“兩高”正在制訂與《刑法修正案(七)》中打擊“老鼠倉”規定相配套的司法解釋。專家期待司法解釋能明確如“老鼠倉”行為的罪名、第四款中“情節嚴重”的劃分標準等問題。
罪名認定存爭議
有專家指出,“老鼠倉”行為不是內幕交易行為中的一種,應獨立成罪,主要理由是“老鼠倉”信息不同於內幕信息。最高檢職務預防犯罪廳檢察員許道敏表示,“老鼠倉”信息是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非公開信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白建軍認為,內幕信息是已經發生的,而“老鼠倉”信息是尚未發生的。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助理陳科介紹,在審理唐建案時發現基金信息不同於內幕信息。第一,基金信息在源頭、性質、特徵、影響範圍等方面與內幕信息差別較大且缺少邏輯聯絡。第二,《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的知情人士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公司證券,如果基金投資信息屬於內幕信息,則基金公司在該信息公開披露之前的任何交易行為都是違法行為。第三,內幕信息跟內幕信息公開有關,而基金投資決策、基金持倉變動等信息都具有非公開的特點。
至於“老鼠倉”行為罪名如何認定,專家意見並不一致。很多專家認為應該定為背信罪。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周光權認為,“老鼠倉”行為損害了委託人的財産權,應該是背信罪。陳科説,在研究部分國家和地區“老鼠倉”行為的有關執法案例時,發現境外執法機構較多將“老鼠倉”行為認定為背信。
許道敏指出,背信罪來源於日本《刑法》中的背任罪。背任罪核心是犯罪行為使得相對人的財産受到嚴重損害,而這不是“老鼠倉”犯罪構成的要素,後者的核心是違反規定交易。兩者法益不同,前者是保護相對人的財産,後者是維護金融交易秩序。他建議使用金融人員違規交易罪。
亟待立法細化
中國證監會深圳專員辦專員莊穆表示,“老鼠倉”的刑事責任認定極其複雜,迫切需要在立法方面進行細化。
第四款中並未給出“情節嚴重”的劃分標準。對此周光權建議從成交額、獲利數額、成交次數這三個方面來認定。許道敏表示,司法解釋中應包含怎樣量刑、如何適用等。
此外,專家還指出了需要明確的四個問題。一是“老鼠倉”涉及的其他非公開信息如何界定,從正面去界定還很難。二是犯罪構成要件的解釋,如接受暗示或者明示的人如何處罰。三是處罰方式,如果按照違法所得的倍數進行處罰則需要認定違法所得,這比較困難。四是證明責任的分配。
責編:金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