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勞動保障廳、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日前出臺《關於非法用工單位職工和童工傷亡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明確勞動者在“黑企”打工出現傷亡事故時,傷殘職工及其直系親屬也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請賠償。
《關於非法用工單位職工和童工傷亡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明確,“黑企 ”或者用人單位非法使用童工出現傷亡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救治,同時在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起一個月內向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事故傷亡賠償判定申請,否則受害者個人或其直系親屬可以在一年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賠償判定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條例作出判定結論。
《意見》同時規定,傷者經治療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黑企”應當為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並承擔相關費用,同時按照原勞動保障部門出臺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規定的待遇標準向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如果“黑企”不賠償,勞動保障部門接到傷者及其家屬投訴後應當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行政處理或處罰,並及時通報工商部門予以查處取締。
非法用工企業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企業,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企業。由於《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保護的是具有法人資質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黑企”出現打工人員傷亡事故後,受害者只能通過法院申請人身損害賠償,但獲得的賠償標準遠遠低於工傷待遇。
責編: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