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全文公佈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廣泛徵求意見和建議。草案第90條規定,食品經營者以假充真或者銷售不安全食品,除賠償消費者的損失以外,消費者還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最高可處以多達貨值金額20倍的罰款。(4月21日《重慶時報》)
從《食品衛生法》到《食品安全法》,雖只兩字之別,但已經可以清晰地看出立法者的思維改變───問題食品帶來的並非僅僅是“衛生”問題,而是“安全”大問題。
某種程度上説,食品的安全與藥品的安全同等重要,畢竟,兩者都直接關係到人的生命。正因如此,對消費者的賠償和對無良商企的處罰,不能以輕飄飄的“食品價格”為基數。想象一下,一塊售價3元的問題麵包讓你大病了一場,你卻只能拿到30元的賠償,生産經營問題麵包的企業和商家只被處以了60元的罰款,這能給那些不安全食品的生産者帶來多大壓力?
筆者曾經看過一個國外的案例:英國一家百年老字號的食品企業一時疏忽賣出了一批不衛生的熱狗,讓很多消費者吃了以後上吐下瀉。法院最後的判決讓這家企業賠得傾家蕩産,最後不得不關門了事。“苛刻”恰恰是很多國家對於食品安全立法時貫穿始終的指導思維。筆者希望草案能以生命的名義給食品安全重新“定價”,這是我作為一個普通消費者的建議和期待。
責編:李菁